会同:诉讼非儿戏 合理利用需谨慎

19.04.2016  17:48
   湖南法院网讯   (杨凌 黄青春) 近日,会同县人民法院林业庭审结了原告张世明不服被告会同县团河镇人民政府、会同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张顺兰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

  时间追溯到2002年9月开始,被告会同县团河镇人民政府作出团政行决字(2002)1号关于大茶山、大沙坳山林纠纷处理决定,原告张世明于同年11月6日向被告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3年1月21日,会同县人民政府对张世明作出会政复决维字(2003)1号行政复议决定。

  直至12年之后,原告张世明于2015年12月25日以被告会同县团河镇人民政府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将争议山跨界划给第三人张顺兰、被告会同县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维护错误的处理决定失去公平原则、第三人林顺兰并言原告张世明爱争山侵犯人身名誉权造成损失等为由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悉,该院最终判处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张世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必将失去向人民法院寻求行政诉讼救济途径的保护。

  法官提醒:一是清楚形势,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法院“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同样是依法受理案件。立案登记制方便了群众的诉讼,“民告官”的案件大幅增长,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充分保障着群众的诉讼权利。二是提高认识,在拿起法律武器的同时,应该清楚的认识到自己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否缺乏,珍惜、合理和及时利用诉讼权利,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来源:会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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