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维权 被害人成被告人

03.04.2015  19:35
  湖南法院网讯  虽然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但在维权时也应当理性、克制,万不可自己动用私刑,任性维权,否则就会产生由被害人变被告人的悲剧。日前,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陈某因犯敲诈勒索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尹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3年10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尹某无意中发现盗窃其朋友陈某摩托车的窃贼黄某飞、陈某军(均已判刑)后,立即电话通知了陈某。随后,被告人陈某召集刘某、卢某、石某、侯某一起赶到临武县喜上喜寺冲牛肉馆旁边的一条小巷里,将黄某飞、陈某军抓获。随后,被告人陈某、尹某用绳子和皮带将黄某飞、陈某军双手反绑,将两人押至临武县南强镇炸药仓库附近。被告人陈某、尹某以黄某飞、陈某军赔偿其摩托车为由,要黄某飞、陈某军赔偿其损失20 470元进行私了,否则就继续将二人关着。黄某飞、陈某军被迫打电话给其朋友蒋某,让蒋某将钱送到了陈某指定的地方。钱到手后,被告人尹某和陈某将二人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 4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犯全部罪行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尹某主动退出犯罪所得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临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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