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售黑茶为名非法传销 三名传销头目被判刑

24.02.2016  10:43
   湖南法院网讯   (周涛) 常言道:“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有了辛勤的劳动,我们才会有成果。不劳而获的事情是不存在的,致富之路并没有捷径。近日,隆回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3年3月至2013年8月1日期间,以被告人邹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黄某某、龙某某及阳某某(另案处理)为骨干的传销团伙,在隆回等地以加入湖南金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销售安化黑茶为幌子,采用传销经营模式吸引会员,并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组成主任、高级主任、经理、高级经理、一星董事、二星董事、三星董事、四星董事、五星董事的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进行传销活动。

  邹某某、黄某某、阳某某以龙某某位于隆回县桃洪镇大桥处的安化黑茶店为据点,积极发展会员,收取加盟费用等。在2013年3月至2013年8月1日期间,共发展了三十人为下线,共非法吸收传销资金几十万元。其中,邹某某为二星董事,其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为32人,层级为14级;黄某某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为31人,层级为13级;龙某某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为30人,层级为10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黄某某、龙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会员作为返利依据,引诱他人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对全案负责。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且侦查机关已对三被告人取保候审,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亦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并愿意对其监管,故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隆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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