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规章清理工作取得新进展

13.05.2016  18:47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人社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开展清理工作意义重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形势和任务要求,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重要举措。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全面清理工作,目的在于下大力气解决部分先前制定的规章同现行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不一致,以及规章之间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等问题,有利于维护部门规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人社的必然要求。2010年国务院召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并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规章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当前,我部已开展了多轮规章集中清理,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工作,对于构建完备的法规制度体系,加快建设法治人社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的现实需要。新一届国务院组成后,把政府职能转变作为开局第一件大事,把简政放权作为改革的先手棋,分批取消和下放了几百项行政审批等事项,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已作了修改。以此为契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是从根本上消除制度障碍、从源头上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的客观需要,对于更好发挥作用,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都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正式公布有效规章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此次清理主要是对过去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发布的规章进行全面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人社部对现行有效的99件规章分别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决定废止、进行修改和继续有效等初步清理意见;对拟决定废止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等5件部门联合规章,人社部去函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均表示同意;人社部将拟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厅(局)征求意见,各地均无不同意见。

  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人社部提出了清理意见:决定废止规章15件,继续有效(包括下一步需要进行修改)的规章84件。清理意见已经4月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93次部务会讨论通过,于4月12日由尹蔚民部长签发第28号令公布施行。于4月22日公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共85件(含人社部令第28号)。

  15件规章被废止

  决定废止的15件规章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形:

  一是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文件所替代。如《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就业训练规定》等的内容,分别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等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文件作出了规定;

  二是上位法依据被废止,配套制定的规章已不再执行。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被废止后,依据其制定的《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等已停止执行;

  三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了部分审批项目,据此制定的规章也应予废止。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中关于工资资金审批、工效挂钩审批等职能,在2002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被取消;

  四是适应当时情况制定的规章,随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调整对象消失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化,规章内容已不适应新情况。如《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人事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实际已不再执行。(任社宣)

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