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部门预算说明

13.03.2015  12:18

      一、部门职能职责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省委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
      (二)提审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三)审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四)审理由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六)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死刑案件。
      (七)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依法行使指定管辖权。
      (十)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而又需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外省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执行死刑案件。
      (十一)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二)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办理有关国际司法协助事宜。
      (十三)对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全省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四)领导全省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五)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全省人民法院的物资装备。
    (十六)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十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十八)承办其他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收支概况
      2015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包括省法院机关机本级及国家法官学院湖南分院、长沙铁路运输法院、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长沙铁路怀化运输法院四个二级单位。收入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支出包括省法院机关及所属二级单位基本运行的经费。
    (一)收入预算,2015年年初预算数12306.57万元,其中,公共财政拨款12306.57万元(经费拨款11841.57万元,纳入公共预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465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5年年初预算数12306.57万元,其中:公共安全9982.3万元,教育518.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1277.59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30.9万元,住房保障496.88万元。
      三、公共财政拨款支出预算
      2015年公共财政拨款收入12306.57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2015年年初预算数为11417.07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2015年年初预算数为889.5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业务工作专项、运行维护专项、基本建设支出等。其中:业务工作专项支出789万元,主要用于大案要案、执行协调、铁路法院及林业法院审判工作、出国专项、换装经费等方面;运行维护专项支出100.5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设备购置等方面。
      附件1: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收支预算总表
      附件2: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公共财政拨款预算
      附件3: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附件4: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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