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零陵区人民法院、道县人民法院、宁远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行政诉讼案件的公告

18.04.2016  20: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永州市行政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由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零陵区人民法院、道县人民法院、宁远县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诉讼案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自2016年5月1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受理永州市零陵区、祁阳县辖区范围内的第一审行政诉讼以及以市直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二、零陵区人民法院自2016年5月1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受理永州市冷水滩区、东安县、双牌县辖区范围内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三、道县人民法院自2016年5月1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受理江永县、江华县、宁远县辖区范围内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四、宁远县人民法院自2016年5月1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受理新田县、蓝山县、道县辖区范围内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五、江永县人民法院、江华县人民法院、新田县人民法院、蓝山县人民法院、祁阳县人民法院、东安县人民法院、双牌县人民法院,自2016年5月1日起不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六、2016年5月1日以前,永州市各区、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受理案件法院继续审理。

  七、根据本公告实行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之后,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零陵区人民法院、道县人民法院、宁远县人民法院自2016年5月1日起审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上诉法院仍为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八、永州市各区、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1日前审结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仍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特此公告。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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