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长沙 “官”“民”之间的平衡艺术
近年来,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行政审判工作的新思路,用行政审判搭建行政机关与老百姓沟通的桥梁,既得到了群众的充分理解和认可,又得到党委、人大、政府的高度肯定和重视。2013年以来,该院共审结行政案件187件,无一发回重审和改判,行政审判绩效排名位列全省基层法院前茅。
■敞开大门 让立案不再难
“没想到这么快就立了案!”易某接过受理案件通知书,反复看了三遍。
易某欲诉长沙县春华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长沙县法院在立案审查中发现,其行政起诉状中的五项诉讼请求中,有三项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于是建议易某更改诉状,分开立案。
易某回家后,改变了主意,带着原起诉材料又来立案,准备“较真一把”。没想到,这次法官再次劝说其更改诉状未果后,鉴于其中有两项诉讼请求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先受理了该案。
“只要事关老百姓自身权益的实现和保障,法院就应该敞开大门,充分倾听老百姓诉求。”长沙县法院副院长文继光说。
长沙县法院针对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审查专业性强等特点,建立了审查起诉与立案登记分工负责制度。立案庭负责立案程序审查、立案登记及流程管理等。行政庭负责审查收案条件、收案范围,以及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等。
该院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只要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所列出的范围,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的行政案件,均予以受理。对审查中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尽力做好诉前疏导解释工作,促使行政相对人理性维权。对不属于立案范围的起诉,也向起诉人讲明道理,保护其参加诉讼的积极性。
■寻求平衡
新思路应对新类型案件
2012年,彭某向长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本组村民高某建房用地审批信息。长沙县国土资源局以《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集体和个人寄存于档案馆和其他单位的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为由拒绝公开。彭某向长沙县法院提起诉讼。
“存放在行政机关内部档案机构的行政信息究竟属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本案应当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是适用档案管理法规、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这是该案争议的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已经将移交国家档案馆的信息与存放于行政机关档案机构的信息加以了区分处理。被告在答复中适用《档案法实施办法》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明显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但长沙县法院并没有简单地作出责令被告予以公开的判决,而是综合考虑涉案政府信息是否应当提供需要被告调查和裁量,基于对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的尊重,作出了长沙县国土资源局重新答复的判决。
长沙县法院更好地在保障公民权利和监督行政权力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良性制衡作用,该案最终入选全国法院201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这也是湖南法院系统唯一入选案例。
■协调处理
矛盾化解中的双赢
长沙县住房保障局在办理解除抵押物抵押登记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程序上有瑕疵。第三人在解除抵押物登记后,即将抵押物出卖,致使某银行行使抵押权落空,贷款无法追回。该银行遂将长沙县住房保障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解除抵押登记并赔偿损失。
双方分歧巨大、矛盾尖锐。法院组织双方多次协调,促使原告方认识到被告的瑕疵行为不是贷款无法追回的主要原因,降低索赔期望;被告认识到自己的不规范行为与原告的贷款无法收回有一定关系,从而愿意主动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将相关资金存在原告账户,以给原告增加存款的方式弥补原告的损失,原告申请撤诉。
事后,长沙县住房保障局立即完善了办理解除抵押物登记的相关手续。“该案对我们执法的完善是一堂深刻的现实教学课程。”该局负责人说。
为减小对抗,维护社会稳定,长沙县法院积极运用协调和解手段化解官民矛盾。在合法性审查的同时,该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或存在一定瑕疵的案件,始终坚持协调和解的基本工作方法,督促行政机关补正瑕疵,满足原告合理诉求,使得案件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得到缓解或彻底解决,消除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有效地化解官民矛盾。
2013年以来,该院共有73件案件经法院协调后,原告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并自愿撤诉,和解撤诉率达39%。
■主动作为
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
长沙县法院坚持能动司法,通过加强重大案件汇报、落实行政审判司法建议、组织召开司法行政联席会议等方式,主动作为,积极推进行政审判与政府工作实现良性互动。
2013年,该院发布了《长沙县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结合具体案例指出了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败诉的具体原因,提出了促进依法行政、预防行政争议的建议,受到了长沙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2013年12月26日,在第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该院院长何文哲受邀就白皮书反映的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通报,这在县政府序列会议尚属首次。
今年年初,该院在审理李某不服长沙县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补偿案件时发现,长沙市政府发布实施文件中关于购房补助费用已经增至4万元/人,而长沙县政府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并不明确,致使行政争议产生,该院立即向长沙县人民政府、长沙县国土资源局发出了司法建议。
该建议受到了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当晚就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紧急会议,第二天即出台了《关于货币安置区执行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货币补贴标准的通知》,对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货币补贴4万元/人的标准予以明确。
长沙县法院多次受邀在全县依法行政培训班、重点岗位人员廉政培训班等讲解行政法律法规,强化行政执法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执法责任意识,有效提高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法律素养。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禹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