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调解之途的峰回路转

06.12.2016  22:43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陈建华

    “陈法官,我的案子能够调解好,全亏了您。您辛苦啦,太谢谢您啦!”日前,上诉人陈永仔及其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紧紧地握着我的手与我道别。这是我从行政审判庭转到民事审判庭以来主审的第三起民事案件,也是第一次调解成功的民事案件。

    这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15年的一天,陈永仔在县城驾驶两轮摩托车,载着妻子、儿子及孙子三人,在一拐角处与对面驶来的小轿车发生了碰撞,四人均受伤,而且伤势均比较重,在医院治疗共花费了20余万元。由于小轿车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的保险,该保险公司首先为陈永仔及其家人治疗支付了10余万元。按照县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小轿车的维修费,因陈永仔没有摩托车驾驶证、没有戴头盔并且超载,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轿车车主只因略超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陈永仔对于小轿车的维修费负担70%的责任,小轿车车主自己负担30%的责任。按理来说,这个判决没有错误。当我在开庭前看完卷宗的时候,感到纳闷的是,法院判决是正确的,为什么陈永仔还要上诉呢?假如小轿车车主不同意调解,这个案子将会维持原判。在这一情况下,陈永仔不但没有一点好处,而且还要承担二审的诉讼费用。

    开庭那天,我先进行庭前调解。首先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工作,看他们是否愿意多承担一点。我反复强调基于同情、人道主义,然而,委托诉讼代理人虽然认可我的看法,但是跟公司领导打了两次电话,公司领导均认为已经出了10多万元,而且陈永仔没有为自己的摩托车购买强制险,为此不同意再多出一分钱。至此,该案陷入了调解的僵局。

    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们开始开庭。由于案件事实比较清楚,适用法律无多大争议,很快案件就进入了庭后调解阶段。这时,我想到小轿车车主,看能否做一下他的工作,因为有小轿车的家庭,经济条件应该比上诉人陈永仔要好。经过我反复做小轿车车主的工作,他同意让上诉人陈永仔少负担1000元。事情终于有了新的进展,我心里舒了一口气。正当书记员要打印调解书的时候,小轿车车主忽然提出要今年过年前执行到位。然而,上诉人陈永仔说,全家为了治疗车祸,也开支了10余万元,还借了不少钱。并且还说,一个全靠儿子一个人工作的六口人的农民家庭,怎么能够在短短的两个月时间内拿出2.3万元呢?我问小轿车车主是否同意延长赔偿时间,小轿车车主一口咬定不同意,案件又一次陷入尴尬境地。

    眼看这件案件就要调解成功了,不能因为两个月的期限就无法调解成功,而且案件调解对上诉人陈永仔有利,不但可以减少1000元负担,而且上诉的诉讼费用也可以减少一半。于是我对陈永仔说,对方都让步了,你这次必须要让步了。没钱可以向其他亲朋好友借,并且钱也不是很多。陈永仔感到我说得有理,认为我是站在他的立场上考虑的,就同意了我的调解方案。很快,双方在调解书上签了字。

    这件案件开庭调解成功,前后不到两个小时。假如刚开始的时候,小轿车车主不同意调解,这件案件将无法调解成功。倘若上诉人陈永仔不愿意在两个月时间赔小轿车车主的损失,这件案件也将无法调解成功。每次想到这件事情,我首先想到的是,一件很可能调解不成的案件,关键是多为弱势群体着想,把当事人的事情当做自己的事情来办,甚至比自己的事情更为重要来办,这样或许会迎来峰回路转。

 

    (文中人物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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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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