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微言大义
观点
关心干警应成 “新常态”
为了加强院长和干警之间的交流,从2014年开始,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每周安排一次“院长接待干警日”,让院长直接了解一线干警状况,帮助解决干警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通过接待日解决的干警诉求达上百条,化解了诸多工作的难题。2014年,该院案件较上一年激增1887件,在办案人手不变的情况下,实现审执结案件同比增长33.6%。
“院长接待日”一般都是对外接待当事人和信访群众,而滨海法院还将之作为一项制度用于接待本院干警,实践证明该制度有力地促进了该院工作的更好开展。该制度的实行,一是能拉近领导与干警之间的距离,体现以院长为首的院党组对干警的关心;二是能了解干警的实际工作情况,帮助解决干警工作与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三是通过沟通交流增进相互理解,能提高法院的向心力、凝聚力和集体荣誉感。当然,“院长接待干警日”只是一种形式和载体,其真正体现的内容和价值是对干警的人文关怀和对人心的凝聚。
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人也是搞好服务和创造价值的力量源泉和实践主体。一个人只有真正感受到了被认可与尊重,他才会以主人翁姿态,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去把每一件事情做好。以一种服务者而不是管理者的姿态,去真正关心干警的健康成长,做到以真情感人、待遇留人、事业引人。这在司法改革大幕已经拉开和相当一部分业务骨干因客观原因而选择离开法院的大背景下尤为重要。
——陈雅凌
短评
莫让“卡危机”损害社会诚信
近期出现的“卡危机”事件,不仅涉及畅购等商业预付卡,还包括安全性较高的银行储蓄卡。畅购卡之前可以在多个城市、多个商家使用,涉及面广,影响巨大;而杭州联合银行储户存款被盗刷事件不仅打破了银行卡犯罪数额记录,“内鬼”作案的手法也是前所未有。
过去,信任危机主要出现在消费者一方,特别是信用卡恶意透支问题,是“卡危机”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此,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加大了对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打击力度,规定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不还就可能涉嫌犯罪。银行也加快了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对广大持卡人个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并运用这些评价的信息对消费者个人授信进行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消费者恶意透支行为。
与对消费者“严治”相比,我国对发卡的管理却失之于宽,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出台之后,第三方发行的商业预付卡获得了合法地位,会员卡、VIP卡、打折卡等花样百出的商业预付卡也异常活跃起来。
“卡”消费是社会诚信体系发展的产物,对“卡”的风险控制,不仅仅是交易安全问题,更是社会秩序安定的根基。“卡危机”如果不能得以很好解决,损害的将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
建立管理规则和交易规则并举,预防性规则和救济性规则并重的法律与制度,才是挽救“卡危机”的根本出路。畅购卡“不通”问题至今也没个说法、顾客充值卡里的钱轻易被盗刷、银行“内鬼”能如此容易地得手,说明我们对卡的管理还存在诸多漏洞。亡羊补牢未为晚也,加强卡管理,制定卡法律,才能让一大堆的卡不至于“卡住”老百姓的生活,政府不但要尽力为老百姓挽回损失,更要努力挽回因此而失去的社会信任,因为这种信任比钱更重要。
——郭敬波
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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