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安全放心”是食品的标识
本报记者 王焕平 禹爱民 本报通讯员 胡 楠
作为一名食品行业的民营企业家,鲁胡子真切希望整个食品行业在老百姓心目中的标识是“安全、放心”。他认为,要确保食品安全,除了加强行业自律外,还要继续加大法律保护力度。
一是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让食品安全监管有法可依。他说,由于我国对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管理,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呈现出数量多、内容分散的特点,其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平行法之间相互交叉、甚至冲突的现象。为此,他建议应当以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为标准,对现行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审查,该废止的明令废止,需要修改的及时修改,需要制定相关单行法和配套法规的要及时制定。
二是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责任。鲁胡子表示,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包括市场主体和监管主体,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很容易被误解为是市场主体的责任,而忽视其约束监管主体的功能,有必要严格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刑法落实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
三是要适当加大惩戒力度。鲁胡子建议,法院应对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食品安全犯罪,依法严惩。他进一步向记者解释,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应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需要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但自增设该罪名以来,司法实践鲜有追究食品监管主体刑事责任的案件,需要颁布相关司法解释激活食品监管渎职罪,明确构成该罪的主体范围和结果要素,具体量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对“其他严重后果”采取列举结合概括的方式予以说明。要让企业知晓哪些事情是绝对不能做的,做了就是触犯了法律,将受到惩戒。
四是要加大司法宣传力度。鲁胡子说,去年他在桃源县人民法院参加了一起吴某等15名被告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的庭审旁听,当天还有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群众也参与了旁听,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他建议法院应利用巡回法庭、法院开放日等载体,进一步宣传食品安全案件审理情况,让群众看到法院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决心,让群众了解触犯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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