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之友》:“友阿”商标争议尘埃落定

29.04.2015  19:40

      2月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索俪榕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阿波罗商业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索俪榕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历时两年之久的“友阿”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最终尘埃落定。
      “神秘女子”状告“商业航母”侵权
      走在长沙街头,以“友阿”字样(“友阿春天””、“友阿百货”、“友阿电器”等)打头的卖场、店铺随处可见。
      对大多数湖南人而言,他们耳熟能详的“友阿”就是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这是一家以商业零售为主,集商、工、贸、科于一体的大型企业,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达10多家,涉足银行、超市、担保、小额贷款、家电、黄金等诸多业态。
      友阿股份公布的2013年度年报显示: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60.75亿元,同比增长4.85%;营业利润5.47亿元,同比增长5.18%;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11亿元,同比增长9.42%。
      正是这样一家商业巨头,在2014年初却遇上了“大麻烦”:一位住所地为河北邯郸的女子索俪榕将其告上法庭,理由是友谊阿波罗商业公司侵犯了她的“友阿”商标专用权。
      索俪榕在诉状中称,她已于2006年12月7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获得“友阿”注册商标专用权证,注册号为:第3971159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5类的“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广告、广告代理、商业管理咨询、会计、文秘、商业场所搬迁、人事管理咨询、自动售货机出租。”注册有效期限自2006年12月07日至2016年12月06日。
      索俪榕代理律师刘凯称,自2010年始,友阿股份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擅自将其旗下商场更名为“友阿百货、友阿电器、友阿奥特莱斯、友阿春天”等商场字号、以及“友阿微购”、“玩购友阿”APP应用,并用作“友阿股份”股票简称,突出醒目的使用“友阿”注册商标字样,且用作相同或近似类别服务的广告宣传,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
    索俪榕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请求并没有得到被告方的认可,原告遂于2014年1月24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立即拆除其店面中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标识、销毁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包装及宣传,立即停止“友阿”用于网络购物、股票简称及广告宣传活动,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双方围绕多个焦点激烈交锋
      2月6日,湖南省高院对友阿商标使用权纠纷案进行二审宣判。摄影/禹爱民

2014年4月25日,此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多家媒体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友阿”商标的在先权利、双方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三个争议焦点进行了多轮激烈的法庭辩论。
      原告索俪榕并没有出庭,其代理律师刘凯在法庭上表示,被告虽经合法注册,但索俪榕2004年3月22日申请注册,先于被告公司注册“友阿”,享有在先权。对此,被告方代理律师金笑说,原告申请注册商标前,被告的控股公司已对“友阿”享有在先权利,“友谊阿波罗”商号产生于2000年,并迅速成为知名百货零售服务品牌。
      刘凯说,经过商标比对,友谊阿波罗商业公司将“友阿”商标突出运用于“友阿春天”、“友阿百货”等门贴、商场的导引牌和广告宣传上;并使用“友阿微购”和“友阿股票”的简称字样,说明双方商标同属“推销”类别。金笑反驳,从组成要素上看,原告注册的商标与被告的标识存在较大差异;商标近似的唯一标准在于判断是否具有混淆的可能性,而原告商标从未实际使用,不比被告长期使用而具有的较强显著性和知名度,因此不构成侵权。
      刘凯称,被告突出使用“友阿”的标识,构成了商标侵权。金笑反驳说,原告在核定范围内使用的“友阿”商标,并未在相关公众中发生实际的识别作用。而“友阿”百货零售服务品牌已产生服务识别功能,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于“友阿奥特莱斯”、“友阿春天”、“友阿百货”、“友阿电器”等百货零售标识与“友阿”商标产生混淆或误认。
      承继的在先权利是否构成侵权
      一审举证期限内,围绕各自主张,原告方提供了主张被诉侵权行为表现、申请注册情况以及为维权所支出费用等有关证据;被告方则提供了友谊阿波罗控股公司销售排行、获得荣誉等知名度情况及友阿简称在媒体报道、商业合作使用情况等大量在先使用有关证据。
      庭审过程中,被告方认为原告有可能刻意隐瞒真实身份。其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多份补充证据,证明索俪榕实际上已经居住在长沙且于2004年10月曾在长沙开设过长沙商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另一家知识产权咨询公司,多次强调“原告其实是个‘行内人’。”
      长沙市中院一审认为,本案中,从原告注册环节来看,“推销(替他人)”与被告商品销售服务不构成相同服务;从被告与“友阿”标识的关系看,被告承继了其控股公司的“友阿”商业标识,其主观上并无利用“友阿”注册商标的声誉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之故意;从市场效果来看,“友阿”标识经过友谊阿波罗控股公司及被告长期经营,已在一定地域内形成相对固定的消费群体,使相关公众将“友阿”文字与“友谊阿波罗”形成了牢固的对应关系。
      综上所述,长沙市中院一审判决认为,“友阿”标识系被告在先使用的服务标识即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已产生现实识别作用,被告对该文字的使用行为,系基于自己经合法经营产生的无形资产,不构成对原告第3971159号“友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支付维权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
      商标保护应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对一审败诉的判决结果,原告方不服,上诉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一份新证据《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内容为索俪榕于2013年5月20日与长沙中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将“友阿”商标许可给后者使用,许可期限为2013年5月20日至2015年5月19日,拟证明上诉人实际使用了“友阿”商标。
      在二审庭审现场,双方唇枪舌战,气氛十分紧张。笔者在庭审现场得知,其实除了法庭上的正面交锋外,法庭外的博弈也从几年前便已展开。
      被告方此前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第3971159号“友阿”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2014年10月30日,国家商标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已于2014年12月13日通过公告方式向索俪榕进行送达。索俪榕已于2015年1月1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寄出复审申请。
      此案二审主审法官陈小珍认为,一方面,“友阿”商标注册人索俪榕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到保护,但因该商标未实际投入使用,商标本身的识别功能和承载商誉的功能未能发挥,其市场排斥力不应太强。另一方面,“友阿”作为友谊阿波罗控股公司的简称,自2000年时即大量使用,成了其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和未注册商标。被上诉人承继了其控股公司的百货商品销售业务及在先权利后,“友阿”知名度和影响力进一步提高,所承载的商誉也更为丰厚。
      陈小珍强调,从商标权保护目的的角度,法律应尊重诚信、独立经营而积累的正当商业利益。相反,如果绝对地以商标注册人的利益作为唯一的衡量因素,简单认定友谊阿波罗商业公司使用“友阿”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将会给在先、连续、诚信使用特有名称和商标的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及其已经积累的商誉造成不当损害,也有违市场公平原则。
      基于上述分析,湖南省高院判决认为,友谊阿波罗商业公司提供的百货商品销售服务与“友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服务系类似服务,被诉标识在字面上与注册商标具有某些近似元素,但综合考察友谊阿波罗商业公司之被诉标识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及主观意图,其因在先、诚信使用商业标识所形成的稳定的市场格局,以及诉请保护商标本身知名度所决定的保护范围等情况,友谊阿波罗商业公司使用被诉标识的行为不会造成市场混淆,不构成对索俪榕“友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链接: http://www.hnrmzy.com/Item/Show.asp?m=1&d=4901

 

 

 

 

 

 

来源:人民之友 责任编辑:李燕
常德审计: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瘦身健体”规范运行
     下发15张审计调查表,全面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报送的23篇审计要情和专报全部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促进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制度18项,促进企业完善政策制度33项;揭示大量违纪违法问题,挽回经济损失2.审计厅
宁远县:三向发力抓整改 联农带农促增收
     永州市宁远县以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资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