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大常委会修正代表建议办理规定

02.07.2015  11:23

  星沙时报讯(记者 廖真怡)《长沙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与办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4年实施以来,推动了一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解决。然而,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加快,代表建议工作出现了新情况。因此,长沙县人大常委会近日对《规定》进行了修正。

  据悉,《规定》本文的修正自今年3月初开始,历时3个多月。县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文本修正草案经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按照新版《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可通过组织代表视察、代表评议、专题调查和跟踪督办、听取汇报及向社会公布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等形式,对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新版《规定》对建立和完善“大督办”机制进行了详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规定》详细规定了建立和完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满意度测评制度。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承办单位测评对象,并组织50名以上代表对该承办单位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评价和满意度测评。测评设“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结果当场宣布并向社会公布。若在测评中“满意”和“基本满意”数未超过70%,承办单位必须改进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两个月内再专题报告整改情况。

  此外,对于不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对代表建议拒不办理或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的、答复与事实不符的,县人大常委会将视情况依法启动监督问责,追究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并报告结果。

[编辑:邓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