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右眼重伤二级 赔偿13万获刑两年

02.04.2015  14:11
  湖南法院网讯  产生矛盾可以好好商量,能大事化小,但若因此大打出手,必将接受冲动的惩罚。近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小矛盾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

  2014年7月28日20时许,蒋某驾驶电动车停在湘潭市雨湖区熙春路某酒店前坪时,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冯某发生口角冲突,蒋某照着冯某右眼处打了一拳,致使其眼睛部位受伤。经鉴定,冯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2015年2月3日,蒋某与被害人冯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冯某医药费等费用13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蒋某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经口头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案发后,蒋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来源: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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