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亡账不能消
11.09.2015 18:0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0年3月,家住鼎城区武陵镇的蒋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张某借款6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由于生意不景气,借款到期之后,蒋某一直未还清借款。2014年9月,双方结算后蒋某书面承诺,所欠的2万元借款,在一个月之内付清。但不到十天,蒋某却因病死亡,而蒋某的唯一继承人其姐姐蒋某华在继承了蒋某价值约30万元的房产后,却以“人死账消”为由,拒绝偿还张某的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被告蒋某华实际继承了其弟的遗产,被告蒋某华应承担此笔债务的偿还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蒋某华支付原告张某借款2万元。 来源: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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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2015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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