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主张权利不及时 法院判保证人不担责

22.01.2015  17:16
  红网邵阳1月22日讯(通讯员 贺力平 王铁石)1月22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因出借人张某未及时主张保证责任,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要求保证人赵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3年9月6日,被告廖平某、廖某向原告张某借款150万元,并出具了1份借条,约定借款3个月,赵某应廖平某、廖某的要求自愿承担连带保证,并出具了一份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如廖平某、廖某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赵某愿在借款期限到期后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013年12月14日,保证期间到期后,张某未向赵某主张权利。2014年6月24日,因廖平某、廖某未还钱,张某提起诉讼。
  
  双清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已经与张某约定了7天的保证期间,张某应该在该保证期间内向赵某主张保证责任。张某未及时主张权利,故保证人赵某免除保证责任。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张某要求保证人赵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主审法官对张某进行了法律释明,张某表示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