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加强重大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管理 规范投资

17.12.2015  08:38

  投资概算超批准估算10%的,应重新编制和报批可研报告;使用省本级财政预算资金超过500万元的项目,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列入投资和资金拨付计划……

  今天,湖南省政府官网公布《湖南省重大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节约建设成本,提升项目建设质量,实现公共资源配置更加公开、公正、透明运行,更好地造福广大人民群众。

  投资概算超批准估算10%,重新编制和报批可研报告

  《办法》明确,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包含:铁路项目,地铁项目,城市其他轨道交通项目;高速公路项目,国、省立项的干线公路、水运项目;民用机场项目;综合交通枢纽项目。

  《办法》对规划与立项、初步设计与概预算、招投标与合同、施工与监理、投资计划与管理、决算与验收、审计与稽察、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等各环节进行明确。

  根据《办法》,投资概算超批准估算且在10%以内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投资概算超批准估算10%的,或者项目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和报批可研报告。批准投资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控制额,未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中标人必须完成中标项目、工程的主要工作,不得转包或将中标项目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包。中标人按合同约定或者经项目法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对分包项目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规范转包、分包行为。

  管理不善超概算,主要负责人两年内不予提拔重用

  《办法》指出,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设计优化带来重大投资节约的,可适当奖励设计单位。项目施工过程中,严格以概算作为项目的最高控制额。确需超出概算,审批时应分级管理,严格把关。超过概算10%(含)或调概金额超过2亿元(含)的,应先进行审计。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超出批准工期时限,且遇到国家政策调整引起的投资增加,一律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因操作不当、处置不力、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因监理不到位造成的工程损失和投资浪费的,监理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办法》明确,使用省本级财政预算资金超过5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商投资主管、财政等部门后,向省人民政府申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列入投资和资金拨付计划。对已纳入交通建设规划且省人民政府已明确建设计划、补助标准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审定后实施。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对投资控制共同负责。项目建设总投资超概算的,应按规定进行审计。如因项目管理不善所致,应追究项目法人等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取消项目法人当年评先创优的资格,其主要负责人两年内不予提拔重用;设计变更超过总投资10%或单项工程20%的,应查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