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未划责 法院审理断过错

09.10.2015  12:36
  湖南法院网讯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案,致使交警大队对事故发生成因无法查清,在未进行责任划分的情况下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当事人互相推责,引起激烈矛盾,遂诉至法院。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4年6月13日晚,原告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到平江县福寿山镇某村叉路口地段时,在左转弯的过程中,与在该车道内被告董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查,董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他驾驶的摩托车未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上共载4人。2015年1月28日,经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伤后需休息二个月,伤后一个月需一人护理。唐某的损失经核算共计10655.73元,董某共向董某支付了360元医药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交警大队事故证明,唐某系在左转弯的过程中与在该车道内由董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可知唐某在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董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且摩托车共载4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之规定。因此,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应负同等责任。基于此,法院认定被告承担50%的民事责任,原告自身承担50%的民事责任。因被告未为其驾驶的摩托车购买交强险,依法先由被告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才按双方过错程度分担。

  经审核计算,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9718.23元,被告已经支付的费用从中抵减。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双方因责任划分不明引起的矛盾最终得到了化解。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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