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智能受损 法院调解获赔36万

13.10.2014  12:51
  湖南法院网讯  2014年10月9日,因交通事故智能受损的原告张女士在丈夫谭某的陪同下,在涟源市人民法院与被告签署了赔偿协议,各被告共赔偿原告36万元。至此,一起造成特殊伤害的交通事故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

  2013年10月5日,被告刘某驾驶小车从涟源市汽车站驶往胡家村方向时撞到驾驶摩托车行经该路段的原告张女士,造成原告张女士重型颅脑损伤并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继发性癫痫、智能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张女士因伤情过重先后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涟源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5个月,花费医疗费用12万余元。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张女士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继发性癫痫,智能受损构成陆级伤残,该病的发生与2013年10月5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出院后及后期抗精神病、抗癫痫药物治疗期间建议1人护理。

  原告张女士系农村居民户籍,无固定工资收入,其父母已70余岁,需原告赡养;此外,原告张某夫妻育有3个小孩,其中俩个读高中,一个读大学,均需原告抚养负担。原告受伤后,其丈夫需护理原告,亦没有收入来源。事故发生后,因肇事司机年仅23岁,没有赔偿能力,没有为原告支付医疗费,原告为治病及生活所需已是债台高筑,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由各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67000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原告家境困难,被告刘某驾驶的车辆系其父亲所有,且肇事车辆投保了保险,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被告刘某在肇事后离开了现场,属于肇事逃逸,并对原告的伤情有异议,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承办法官经到交警部门及事故现场多次调查了解,查实被告刘某在事故发生时见原告被撞倒在地,满地是血,以为原告已经死亡,于是驾驶肇事车辆开往交警部门投案自首。法院认为该种情况不属于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应予赔偿。经与被告刘某父子及保险公司多次沟通,最终确定由各被告共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万元。 来源:涟源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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