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险” 交通事故后父子被判连带赔偿责任

08.03.2016  12:36
   湖南法院网讯   (喻涛) 近日,株洲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依法判决一对父子连带赔偿伤者3.5万元。

  2015年6月23日下午,王庆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搭乘其妻子文良从株洲县朱亭镇出发往株洲市方向行驶,18时25分许,当车行驶至株洲县南洲大道南阳桥乡南岸村交叉路口路段时,遇胡卫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东侧叉路口驶出,由东往西行驶至道路中心线附近停车等待横过南洲大道,因王庆驾驶摩托车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且遇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采取有效避让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加之胡卫驾车从叉路口驶入主道未让在主道内通行的车辆先行,导致两车相碰撞,造成王庆、文良、胡卫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株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庆与胡卫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文良系乘员,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胡卫驾驶的肇事摩托车系胡卫的父亲胡军所有,但其并未为该车投保交强险。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案中,胡军系肇事摩托车的所有人,即投保义务人;胡卫系该摩托车的驾驶人,即侵权人。故王庆与文良的损失应由胡卫和胡军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胡军和胡卫父子连带赔偿王庆与文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3.5万元。(本文姓名均系化名) 来源:株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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