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采取“水上交警”新举措,实施首例船员违法记分

02.09.2016  02:38

近日,湘潭市地方海事局接到了湘乡市地方海事处转报的一份《湘乡市地方海事处船员违法记分通知书》,并于次日将该例船员违法记分在全国海事协同管理平台新船员管理系统上实施了录入,是湘潭实施船员违法记分首例。

据悉,该“违法记分通知书”是因湘潭湘乡海事执法人员巡查水府庙库区水域的一艘旅游客船时发现该客船存在超乘客定额载客的违法行为所下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相应条款的具体规定,对该船船长违法行为记8分。

随着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的施行,湖南省地方海事局相继出台了该“办法”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内河船员安全、船舶防污染两大类56项违法行为分别实施不等记分,记分周期为1个公历年,满分为15分,自每年1月1日始至12月31日。依照规定,累计记分超过一定分值的船员,须参加5天、30个学时的法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能领回船员适任证书,否则将不得在船舶上继续工作。该“办法”的实施,强化了湘潭海事“水上交警”职责,维护了辖区水上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