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使用亚硝酸钠腌制腊鱼 男子被判缓刑并禁业

28.12.2015  18:12
   湖南法院网讯   (黄应文) 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案件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间禁止生产、销售烟熏鱼、肉等经营性业务。

  被告人姚某在本市某市场经营腊制品期间,为了美观及缩短腌制时间,在制作腊鱼的过程中添加“亚硝”后予以销售。2015年7月17日,公安机关接到他人举报后将被告人姚某经营的店铺查处,查获熏草鱼、熏鲤鱼、熏刁子鱼9包,共计162.16千克。公安机关对上述9包鱼制品分别取样后送长沙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测,经检测,送检的5、6、8、9号鱼制品以亚硝酸钠计,残留量分别为58.7mg/kg、53.1 mg/kg、46.5 mg/kg、72.7 mg/kg。上述所检项目中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要求,为不合格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其姚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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