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编办部署全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工作

15.02.2016  17:09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精神,省编办日前转发了《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要求全省各级编办和省直各单位认真做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工作。 

  根据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文件精神,对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依法依规举办的事业单位,在设立登记的程序和要求方面更为严格。除了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有如下特定要求:一是住所,一般不能为住宅;二是宗旨和业务范围,应当简明反映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目的;三是法定代表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担任过其他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在任职期间,该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四是开办资金,实行确认登记制,但应当有15%以上的举办出资到位,并提供相应的银行存款或验资证明等。 

  省编办在通知中进一步强调,全省各级编办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办事程序和要求,认真履职,严格把关,确保登记工作的合法合规合理。同时,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公益服务秩序,促进公益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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