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编办积极部署全省事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

19.01.2016  12:3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根据中央编办部署,省编办日前下发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全面推动事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 

  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改革部署,是转变政府职能、提升行政效能的有效举措。按照以往规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分别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发放,事业单位办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养老保险等事务,需同时具备两证。改革后,只需凭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即可办理这些事项,减轻了事业单位负担,方便了服务对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6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9位主体标识码和1位校验码组成,是事业单位法人存续期间唯一且不变的身份代码。相比旧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新版证书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取消原12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改为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是不再加印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国徽章”,不再保留证书右下角“年度报告标记”字样。三是增加二维码防伪功能,社会公众可通过扫描证书上的二维码核对事业单位法人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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