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少年骑摩托肇事 父亲为其“买单”

22.04.2015  17:53
  湖南法院网讯  14岁的少年冯某趁父亲冯某某不在家,骑了自家摩托外出玩耍,结果将人撞伤,父子二人因此被推上了被告席。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由被告冯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损失11872.45元,保险公司赔偿王某损失24442.33元。

  2014年1月1日13时30分,家住华容县鲇鱼须镇西岗村的冯某私自驾驶停放在自己家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华容县鲇鱼须镇时新村三组路段时,将行人王某撞倒,致王某受伤(轻伤二级)。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到华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 2014年1月24日出院,住院治疗24天,支付医药费20452.45元。交警部门认定:冯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具体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之日,冯某系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未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证;冯某之父冯某某系二轮摩托车车主,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系未成年人私自驾驶机动车辆,冯某某作为冯某的监护人和事故肇事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对冯某未尽到监护责任,亦对摩托车未尽到合理的安全管理责任,故应由冯某某对冯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致王某损害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摩托车在华容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虽事故发生时车辆驾驶人冯某系未成年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但王某请求其损失由华容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法院予以支持,华容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王某的损失后可向冯某某主张追偿权,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来源:华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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