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03.03.2015  16:09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简称“条例》" >新《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在省政府新闻办3月2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财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石建辉介绍,新《条例》共7章43条,对乡镇基本支出保障等进行了规范。新《条例》规定,乡镇政府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强化全口径预算管理。

  明确各级责任,构建乡镇基本支出保障机制。新《条例》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各级地方政府对乡镇政府基本支出需要的保障责任。新《条例》规定,省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督促县市区政府履行乡镇基本财力保障责任;设区的市(州)政府也应当按照其职责履行相应的保障责任。县级政府应当明确乡镇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落实保障资金,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坚持公开透明,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为保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审查、批准和监督的权利,新《条例》规定,应当在乡镇人大会议召开前,将预决算草案分送代表,以保证代表有足够的审查时间。新《条例》关于在乡镇人大会议期间应当成立预算审查小组的规定,是我省探索强化乡镇人大预算监督职能的创新举措。

  规范职责授权,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新《条例》赋予乡镇对各级政府安排用于乡镇的各类财政资金实施监管的职权。对于补贴类资金,乡镇政府应当公开补助政策,核实补助信息,确保补贴发放安全、及时、准确。

  补强薄弱环节,严格资产债务管理。新《条例》规定,乡镇内未确定权属的林场、水库、学校等资产,应当明晰产权。乡镇政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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