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捡车票受伤 车站被判赔偿

21.07.2015  20:45
  湖南法院网讯  陈某在车站候车区为捡起被风吹走的车票,不慎被塑料薄膜砸伤。近日,永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车站有责被判赔偿陈某各项费用93448.6元。

  2014年8月26日晚上8时许,原告陈某在永兴某车站买好票后,持票出了检票口进入车站候车区,谁知手中的车票突然被风吹落到护栏外采光井内,陈某当即踩上放在井边的靠椅跨过护栏跳入采光井去捡拾车票,因采光井中防漏网空隙大,陈某跳入采光井即穿破防漏网上的塑料薄膜坠落至附一楼致陈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至永兴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全身多处骨折。经鉴定,陈某的损伤为一处捌级伤残,一处拾级伤残。因与车站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陈某遂将车站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为捡车票,踩上靠椅跨过护栏跳入采光井内捡拾车票,陈某在下跳过程中,其人穿透采光井上所铺塑料膜,从防漏网内坠落至附一楼受伤。从该过程来看,陈某所受伤害均为其自己行为所致,被告车站没有实施违法侵权性行为。但车站候车区域为不受限制进入的公共场所,车站应当尽可能避免危险,减少损害,为乘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车站的采光井周围虽然安装了1.2米高的护栏和防漏网,护栏上亦挂有严禁攀爬的警示牌,但陈某经过时,警示牌前放置了三张靠椅,方便了攀爬;车站采光井内的防漏网空隙大,不能起到安全防护作用,且没有严禁踩踏的警示牌,车站作为交通运营的服务和管理方,其设施、设备存有安全隐患,具有过错,车站设施的纰漏致使候车的陈某遭受了人身损害,故车站应当对陈某的摔伤后果依法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过错,陈某、车站承担同等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永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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