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担保需谨慎 自己担责后悔莫及

27.10.2015  12:21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绥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令由借款人向某华偿还农行绥宁支行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由担保人向某清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听完宣判结果后,向某清后悔不已,后悔自己当初因顾及同事的情面而签字做担保,结果吃了大亏。

  2011年8月9日,原告农行绥宁支行与向某华签订了一份《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被告向某清为向某华就该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2012年7月30日,原告向被告向某华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书》,要求向某华准备资金如期偿还。2012年8月16日,原告向向某清发出《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要求向某清对向某华已逾期的5万元借款本息履行担保责任。  

  2012年12月27日,被告向某清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25 000元。之后,借款人向某华和担保人向某清都没有偿还过贷款。

  在审理过程中,向某清一再表示,原告诉称的贷款是案外人唐某让他帮忙担保的。自己一直以为是唐某贷款,所以才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结果却是向某华向农行绥宁支行贷款。自己是在唐某的欺骗下陷于错误判断,碍于与唐某系同事关系,才签字担保。贷款的时候自己并不在场,不知道具体的情况。贷款到期后自己已经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25 000元,自己的担保责任已经结束,不应再偿还贷款。法官在审理后认为,被告向某清作为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借款的偿还负有连带责任。向某清提出其系受欺骗而提供担保,未提交证据证实,不予采纳。

  法官提醒:担保非儿戏,一旦被担保人到期不还,担保人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所以,为人担保需谨慎,在担保时,要了解自己所担保的债务情况,清楚被担保人的个人信誉和经济情况,千万不要碍于情面而为他人提供担保。 来源:绥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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