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侗乡的安宁

17.02.2016  19:16

   湖南法院网讯   (严继橙 杨燕如) 这是连续7年拥有全省平安县荣誉的湘西少数民族县;

    这是有着浓厚创先争优氛围的政法群体;

    这是全省唯一一家同时受到最高人民法院表彰为全国法院模范集体和法院模范法官的基层人民法院;

    这是一个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为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先进集体的小县法院;

    这是一个15年内先后出现三位“怀化十大新闻人物”的优秀集体。

    这里就是座落在湖南地图“鼻子尖”上的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5年下半年,当听到该院拥有这么多荣誉和“连续32年无人违法违纪受处分”的廉政佳绩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康为民,湖南省政法委纪检组长张克东等领导先后来到这里进行调研。

    “新晃虽然地处偏远,但县人民法院创造了优异的成绩,特别是连续32年无违法违纪受处分的廉洁记录在全省法院是绝无仅有的。希望新晃法院将这种“零违法违纪”的“新晃现象”无限延续下去。”康为民院长对新晃法院取得的工作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

    新晃法院廉政现象的根源何在?在我们对该院的采访中,从一些细微工作也许可以找到答案。

    带好队伍:历届院长的共同传承

    “正人先正己,严兵先严将”。洁身自好,清正廉洁、从优待警是历代院长的优良传统。

    曾被评为“全国法院模范”的老院长杨通智在任时,与班子成员首先做到:谋真抓实干,不谋高调空谈;谋工作奉献,不谋个人特权;谋事业发展,不谋享受超前。对干警做到“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放手使用,业务上大力培养,生活上尽力关心”。特别是为解决干警后顾之忧,院领导积极帮助干警解决子女及家属就业、夫妻两地分居等问题;干警患病住院,前往慰问;干警红白喜事,帮助操办;特别是先后修建了34套住房,解决了60%干警的住房问题。在他的带领下,该院创造了全院10年累计上诉案件改判率在万分之九以内的业绩,被中共湖南省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二次被湖南省高院记集体二等功,杨通智院长和法院集体分别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国法院模范”和“全国法院模范集体”荣誉称号。

    2000年班子换届,曾多次拒绝深圳一家上市公司高薪聘请,具有研究生学历、年富力强的冯军当选院长后,以身作则,从不用特权为自己谋私利,每天都骑着一辆旧单车上下班,大家亲切地叫他“单车院长”。为鼓励干警学习,他制定了一系列奖励措施,不仅保障干警学习时间、报销差旅费,还对取得毕业证或国家颁发的相关证件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中文专业毕业的他还带头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并取得了四级证书资质。在他的带领下,该院被先后授予为“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全省优秀法院”、全市“学习型法院”。

    2007年从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交流到新晃法院工作的李瑛院长面对新晃法院的众多荣誉,在全院干警会上庄严承诺:“绝不让新晃法院这面红旗在我的手上褪色”。为激发法官队伍的工作积极性,他在大力抓好审判工作的同时,积极向县委、县人大等领导汇报,在5年任期内先后报请县委解决了22名干警的职级待遇。

    现任院长李纯光是2012年来到新晃法院工作的。10多年前就曾带着10家中央、省、市级媒体到新晃法院采访的他,更是把队伍建设作为法院工作的“一把手工程”来抓。他以创建现代文明法院为抓手,号召全院干警“向我看齐”。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他积极带领全院干警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连续4年被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优秀法院”和“反腐倡廉工作先进单位”。2015年4月被省文明委授予为省级“文明单位”。

    在几届院长的带领下,新晃法院先后走出了6名处级领导干部,4名县直机关“一把手”,为新晃政法队伍建设树立了良好榜样。

    集体荣誉:多年的不变追求

    “院兴我荣,院衰我耻”是新晃法院全体法官集体荣誉感的体现。该院在走向“全国法院模范集体”的历程中,始终坚持“用正确的思想教育人,用正面的典型凝聚人”。

    现在,每年的新进干警进院的第一件事就是参观法院的荣誉室,第一课就是由主管政治工作的领导给他讲院史,第一次正式谈话就是由纪检组长与其进行廉政谈话,接到的第一件礼物就是《新晃法院院志》。在正确信念的指引下,干警们热爱审判工作,珍惜法院荣誉,自觉抵制各种腐蚀思想的诱惑。

    “终于把银行卡退回去了”,新晃法院监察室主任如释重负地说道。去年4月,因这张来路不明的银行卡,新晃法院忙碌不已。

在此之前,一封未署名的快件寄到了该院执行局一法官手上,里面装有银行卡一张。该法官立即将信封和银行卡交到了该院纪检组办公室。经过多方查证,该银行卡系贵州省织金县唐某所寄。

    原来,新晃法院近期强制执行了一起贵州省织金县法院的委托执行案,该案的执行对象是典型的“老赖”,新晃法院执行人员在收到委托执行函后,立即根据贵州省织金县法院提供的财产线索,短时间内就将被执行人在我县建设银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为申请人唐某追回拖欠已久的履行款及利息。为表示感谢,远在贵州的唐某特意寄来1000元的银行卡表示感谢。查清情况后,该院纪检组立即着手退卡事宜。

    刚参加工作不久的陆法官表示,“1000元对我来说虽然不是一个小数目,但是我的良知是无价的,法律也是无价的,我从不想用权力谋取个人利益,给法院抹黑,想的只是用法律为人民服务,给法院增光添彩”。

    完善制度:消除影响廉政的恶念

    新晃法院在加强廉政建设过程中,重视制度建设,以制度为基础,靠制度来推进,用制度去提升,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作用,使全院干警自觉加强自身建设,使每位法官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司法核心价值观。

    在办案上严格实行立审分离、审监分离和审执分离,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在干部的管理上,实行重要岗位定期轮岗,普通岗位不定期调整;在诉讼费的管理上,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诉讼费的收缴统一归口立案庭和银行办理,实行收费与办案分离,防止法官在诉讼费上出问题。

    法官经手的案件标的款、诉讼费都成千上万,为保证法官在日益复杂的形势面前能够站稳立场,不出问题,该院不断完善制度,查漏补缺。

    “为避免执行干警直接收取当事人执行款和及时掌握执行款的到账情况,我们今年7月开通了执行款专户,使法官既不直接接收执行款,又能够第一时间掌握执行款到账情况,这对有效防止我们执行法官挪用执行款起到了良好的作用。”执行局局长龙英军如是说。

    人民法庭远离院机关,历来是管理的难点。为加强对偏远法庭的管理,该院制定了《人民法庭管理办法》。“我们法庭干警均不接收当事人现金,需要当事人交纳现金的,则通知他们直接到金融部门交纳。”主持禾滩人民法庭工作的龙宝平副庭长介绍说。“院党组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聘请了10位廉政监督员,院纪检监察部门每年不定期请他们召开座谈会,向法院反馈群众对法庭、法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使法庭的工作始终置于纪检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之下。”

    强化监督:严守司法廉洁底线

    加强对司法管理权和审判权、执行权行使的监督,是法院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环节。因此,该院积极落实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各庭室负责人的监督,保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贯彻执行。

    “我院班子成员与各部门负责人在每年年初便向院党长递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给班子成员和各庭室负责人念好紧箍咒”,纪检组长杨长荣说。

    他还介绍,该院积极完善廉政预警机制,坚持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制度,针对法官工作和生活中反映出来的不良现象,规定凡有人举报或发现法官有不良行为和苗头时,纪检政工部门应找其谈话,情况属实的,严肃查处,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对群众反映干警违纪违法问题,动真格,严查处,坚持有问题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据他反映,自实行诫勉谈话制度以来,群众反映问题的少了,反映好人好事的多了。

    “原禾滩人民法庭一法官通知当事人到县法院机关开庭被反映到院纪检监察室后,这名法官被责令在全院干警会议上公开检讨,并补偿当事人交通费、误工费等200元。”

    为加强司法监督,提升审判人员的自律意识,促进司法公正高效廉洁,该院积极推行案件回访制度,以案件回访促司法公正廉洁。通过随机抽查的形式,分别从当年已审(执)结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案件中抽取,由纪检监察对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进行回访。

    “办案法官很有耐心,及时给我们进行了调解,现在我已经拿到了赔付款,我很满意!”这是一起人身伤害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在今年10月份接到该院纪检监察室对其进行的电话回访时所作的回答。

    据统计,该院今年先后回访案件当事人52案65人。当事人对办案作风满意60人,基本满意5人,对办案效率满意59人,基本满意6人,对司法廉洁满意65人。

    “我来新晃法院任职近四年了,到今天新晃法院的队伍32年无违法违纪记录,让我时常有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之感。因为我决不能让新晃法院的荣誉在自己手上失色,不能让新晃法院的廉政纪录在自己手中中断,这面旗帜不能在我的手中倒下,我必须将这个纪录完整地交给下一任院长。否则,这是我人生最大的败笔和悲哀。”该院党组书记、院长李纯光坦承他在法院队伍廉政建设上感受到的压力与期待。

    李纯光的这番话充分反映了历届院长的心声,也正是这样,他们以自己严谨的工作作风、崇高的人格魅力感染着每一名干警。

    这就是这个湘西偏远少数民族法院的奋斗历程,在他们的队伍建设过程中,以开展反腐倡廉为抓手,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干警“不愿为”的激励机制、“不能为”的约束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使全院干警在长期的超负荷工作中,始终以高昂的斗志在各个岗位上辛勤奉献,谱写出了新晃法院的辉煌篇章。

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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