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审结16年前旧案 农用车当船驶5人落水溺亡

01.04.2015  14:05
  湖南法院网讯  农用车当船驾驶过河时冲下桥,5人落水身亡。3月31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发生在16年前的重大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998年7月21日晚8时许,临澧县新安镇下坪村农民苏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农用四轮车,超载搭乘同镇镇梁冯村村民陈某某、黄某某、余某某、罗某、陈某、黄某、江某、苏某等人自新安镇下坪村往梁冯村方向行驶,途经已被洪水淹没的新安镇漫水桥。苏某某未下车查清被河水淹没的桥面路况,冒然驾车前行,当车行至桥中部时,左后轮驶出桥面,致使车辆和车上搭载人员向左倾翻掉入湍急的河水中。被告人苏某某和乘车人员陈某某、黄某某、余某某4人奋力游上河岸,乘车人员罗某、陈某、黄某、江某、苏某5人失踪。苏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当日潜逃。交警部门认定苏某某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并对涉嫌犯罪的苏某某立案侦查。2013年12月,5名失踪人员亲属经多方打捞、查找一直杳无音讯,遂向法院申请宣告5人死亡。

  2014年2月5日,苏某某迫于法律威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同时,主动与5名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计赔偿各类损失人民币40万元,取得其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驾驶未经检测的农用车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5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该院遂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临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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