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判决一起非法制造危险物质案

01.06.2015  20:34
  湖南法院网讯  5月28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非法制造危险物质案,被告人谭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8日至12日,被告人谭某在临湘市桃林镇三合利群花炮厂《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且自己没有烟花爆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在该厂内非法生产用于制造烟花爆竹的“亮珠”2吨,经鉴定,该非法制造的“亮珠”系烟火药。而该厂于2014年4月29日被重新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系合法生产企业。此前,被告人谭某在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制造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亮珠”, 是该厂复产后之生产所需。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国家爆炸物品管理规定,未经许可,制造用于生产的爆炸物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但谭某自动投案,因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临湘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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