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发出首份收监执行决定书

31.03.2016  12:14
   湖南法院网讯   (骆美霖) 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周某某予以收监执行。据悉,这是临武法院发出的首份收监执行决定书。

  2012年3月12日,临武法院以罪犯周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2013年2月6日,罪犯周某某经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鉴定患有高血压病,高血压心脏病,经临武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罪犯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2016年3月18日临武县司法局向临武法院提出收监执行建议书,经法院依法进行审理,罪犯周某某经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鉴定认为,现其病情不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故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周某某收监执行。

  法官说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收监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并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来源:临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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