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务工须谨慎 未签书面协议致“讨薪难”

29.04.2016  14:48
   湖南法院网讯   (王娟) 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该案中原告系临时务工,未与雇佣方签订劳务合同,亦未书面约定劳务报酬,用工结束后,雇佣方拒不支付劳务费,原告踏上了漫漫维权之路。

  2015年6月,刘某经父亲介绍到万某开办的洗沙场开铲车。双方口头约定:2015年6月至9月,刘某负责驾驶铲车,工资为每月4500元。因万某经营不善,刘某自上班之日起未拿到过一分钱工资。2015年9月初,万某出具承诺一份,约定2015年9月26日支付工资12530元给刘某。后刘某多次催讨,万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工资。万某称,刘某没有驾驶铲车合法资质证书,且智商有问题,其实际务工时间仅有几天,遂不肯按承诺给付工资。无奈之下,刘某将万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万某雇佣原告刘某到其沙场从事铲车作业,并口头约定了劳务报酬,原、被告之间即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在被告沙场务工期间,被告拖欠原告务工费,并且出具了书面承诺,对该书面承诺被告并无异议,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要求原告提供驾驶铲车合法资质证书和认为原告智商有问题,被告雇佣时应予审查核实,且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法院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2530元。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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