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中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

24.06.2016  17:54
  • 湘西中院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现场一
  • 湘西中院新闻发言人盘艳斌主持新闻发布会
  •    湖南法院网讯   (刘昱林) 6月24日,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向团结报、湘西新闻频道、湘西公共频道、湘西网、93.0电台湘西之声等新闻媒体通报2015年6月以来全州法院涉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公布3个典型案例,新浪网和93.0电台对新闻发布会进行了同步直播。湘西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田群通报全州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湘西中院刑一庭庭长王平通报3个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湘西中院新闻发言人盘艳斌主持发布会。

      田群介绍,全州两级法院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对严重毒品犯罪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对毒品犯罪数量大、主观恶性深的犯罪分子,严厉打击,该重判的坚决重判,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同时,全州两级法院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立功、自首、从犯等从宽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依法从宽处理,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15年6月27日至2016年6月20日,全州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毒品案件229件,审结241件,判处刑罚316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71人,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29人。与去年同期相比,结案数上升6.64%,判处人数上升3.95%,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数上升33.33%,判处缓刑、免刑人数下降57.12%。

      附:3个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一、李天木等5人贩卖毒品一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天木,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歧石镇前讯管区后讯村南东二巷5号之2。

      被告人王贵元,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寺前镇寺前村二组。

      被告人曾宇,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湖南省泸溪县浦市镇太平街社区六小区。

      被告人彭华,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辰阳镇余家巷二组。

      被告人杨乐,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路14组。

      2013年底至2014年4月,被告人李天木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066.4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0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0颗,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被告人王贵元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140.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1.6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20颗、大麻8.68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与彭华共同犯罪过程中,王贵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贵元以贩卖为目的向李晖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400颗,在尚未收到甲基苯丙胺片剂前即被公安机关抓获,系未遂。

      被告人曾宇贩卖甲基苯丙胺90.34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8.3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曾宇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曾宇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再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属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彭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3.9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1.6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2颗,其中帮助王贵元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1.6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颗,自己单独贩卖甲基苯丙胺3.9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与王贵元共同犯罪过程中,彭华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乐贩卖甲基苯丙胺4.1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64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乐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

      (二)判决结果

      2015年9月1日,本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李天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贵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曾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彭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40000元。被告人杨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

      二、卢泽轩等3人贩卖毒品一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卢泽轩,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惠来县岐石镇华清管区和祖巷西直巷4号。

      被告人周华散,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麻阳县和平溪乡竹子青村四组。

      被告人陈丽真,女,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广东省陆丰市城东镇淡水村委会淡水一村71号。

      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卢泽轩伙同周华散、陈丽真贩卖甲基苯丙胺1400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在共同犯罪中,卢泽轩提供毒品贩卖给他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卢泽轩贩毒数量特别巨大,且大部分流入社会,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周华散伙同张华贩卖甲基苯丙胺1000克,伙同卢泽轩贩卖甲基苯丙胺12000克,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13000克,其中周华散为主贩卖甲基苯丙胺400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与张华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周华散以贩卖为目的主动联系上线完成毒品交易,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与卢泽轩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周华散给杨保龙第一次、第二次贩卖甲基苯丙胺3000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与卢泽轩其他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周华散帮助卢泽轩贩卖甲基苯丙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周华散贩毒数量特别巨大,且大部分流入社会,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丽真伙同卢泽轩贩卖甲基苯丙胺100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陈丽真帮助卢泽轩贩卖甲基苯丙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二)判决结果

      2015年11月16日,本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卢泽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华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丽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邓瑞林等9人贩卖毒品一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邓瑞林,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雁田街市街三巷2号。

      被告人彭武兴,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永顺县泽家镇沙土村二组。

      被告人彭辉,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东方红村杨家四组。

      被告人姜春光,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大桥居委会281号。

      被告人郑春生,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泽树村泽龙坪组。

      被告人胡维康,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永顺县灵溪镇大桥街居委会281号。

      被告人张颖,男,1981年9月7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长途车司机,住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三小宿舍。

      被告人彭书亮,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永顺县大坝乡猛晓村三组。

      被告人向和泉,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果园村四组。

      2014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邓瑞林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8258.1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4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525.09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邓瑞林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

      被告人彭武兴为贩卖而购买、运输甲基苯丙胺8258.1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4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525.09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彭武兴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单管猎枪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彭武兴在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彭武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彭武兴系贩卖、运输毒品犯意的提起者,其负责毒品的购买及销售,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彭武兴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彭辉为贩卖而购买、运输甲基苯丙胺8258.1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4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525.09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彭辉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猎枪2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彭辉在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彭辉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但其犯罪情节较彭武兴轻。

      被告人姜春光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6883.1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4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525.09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姜春光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猎枪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在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姜春光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姜春光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郑春生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113.2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40.91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郑春生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

      被告人胡维康贩卖甲基苯丙胺1475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胡维康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胡维康自身吸食毒品的情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颖贩卖甲基苯丙胺8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2.46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张颖自身吸食毒品的情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书亮贩卖甲基苯丙胺100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彭书亮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彭书亮自身吸食毒品的情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向和泉贩卖甲基苯丙胺12.5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向和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向和泉自身吸食毒品的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

      (二)判决结果

      2016年3月16日,本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邓瑞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彭武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彭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姜春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郑春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胡维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彭书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向和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来源: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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