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中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
24.06.2016 17:54
本文来源: 法院网
田群介绍,全州两级法院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对严重毒品犯罪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对毒品犯罪数量大、主观恶性深的犯罪分子,严厉打击,该重判的坚决重判,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同时,全州两级法院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立功、自首、从犯等从宽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依法从宽处理,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15年6月27日至2016年6月20日,全州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毒品案件229件,审结241件,判处刑罚316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71人,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29人。与去年同期相比,结案数上升6.64%,判处人数上升3.95%,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数上升33.33%,判处缓刑、免刑人数下降57.12%。
附:3个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一、李天木等5人贩卖毒品一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天木,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歧石镇前讯管区后讯村南东二巷5号之2。
被告人王贵元,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寺前镇寺前村二组。
被告人曾宇,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湖南省泸溪县浦市镇太平街社区六小区。
被告人彭华,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辰阳镇余家巷二组。
被告人杨乐,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路14组。
2013年底至2014年4月,被告人李天木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066.4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0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0颗,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被告人王贵元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140.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1.6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20颗、大麻8.68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与彭华共同犯罪过程中,王贵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贵元以贩卖为目的向李晖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400颗,在尚未收到甲基苯丙胺片剂前即被公安机关抓获,系未遂。
被告人曾宇贩卖甲基苯丙胺90.34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8.3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曾宇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曾宇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再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属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彭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3.9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1.6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2颗,其中帮助王贵元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1.6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颗,自己单独贩卖甲基苯丙胺3.9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与王贵元共同犯罪过程中,彭华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乐贩卖甲基苯丙胺4.1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64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乐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
(二)判决结果
2015年9月1日,本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李天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贵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曾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彭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40000元。被告人杨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
二、卢泽轩等3人贩卖毒品一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卢泽轩,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惠来县岐石镇华清管区和祖巷西直巷4号。
被告人周华散,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麻阳县和平溪乡竹子青村四组。
被告人陈丽真,女,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广东省陆丰市城东镇淡水村委会淡水一村71号。
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卢泽轩伙同周华散、陈丽真贩卖甲基苯丙胺1400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在共同犯罪中,卢泽轩提供毒品贩卖给他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卢泽轩贩毒数量特别巨大,且大部分流入社会,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周华散伙同张华贩卖甲基苯丙胺1000克,伙同卢泽轩贩卖甲基苯丙胺12000克,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13000克,其中周华散为主贩卖甲基苯丙胺400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与张华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周华散以贩卖为目的主动联系上线完成毒品交易,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与卢泽轩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周华散给杨保龙第一次、第二次贩卖甲基苯丙胺3000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与卢泽轩其他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周华散帮助卢泽轩贩卖甲基苯丙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周华散贩毒数量特别巨大,且大部分流入社会,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丽真伙同卢泽轩贩卖甲基苯丙胺100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陈丽真帮助卢泽轩贩卖甲基苯丙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二)判决结果
2015年11月16日,本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卢泽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华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丽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邓瑞林等9人贩卖毒品一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邓瑞林,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雁田街市街三巷2号。
被告人彭武兴,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永顺县泽家镇沙土村二组。
被告人彭辉,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东方红村杨家四组。
被告人姜春光,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大桥居委会281号。
被告人郑春生,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泽树村泽龙坪组。
被告人胡维康,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永顺县灵溪镇大桥街居委会281号。
被告人张颖,男,1981年9月7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长途车司机,住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三小宿舍。
被告人彭书亮,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永顺县大坝乡猛晓村三组。
被告人向和泉,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果园村四组。
2014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邓瑞林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8258.1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4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525.09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邓瑞林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
被告人彭武兴为贩卖而购买、运输甲基苯丙胺8258.1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4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525.09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彭武兴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单管猎枪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彭武兴在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彭武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彭武兴系贩卖、运输毒品犯意的提起者,其负责毒品的购买及销售,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彭武兴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彭辉为贩卖而购买、运输甲基苯丙胺8258.1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4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525.09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彭辉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猎枪2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彭辉在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彭辉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但其犯罪情节较彭武兴轻。
被告人姜春光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6883.1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4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525.09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姜春光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猎枪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在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姜春光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姜春光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郑春生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113.2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40.91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郑春生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
被告人胡维康贩卖甲基苯丙胺1475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胡维康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胡维康自身吸食毒品的情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颖贩卖甲基苯丙胺8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2.46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张颖自身吸食毒品的情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书亮贩卖甲基苯丙胺100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彭书亮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彭书亮自身吸食毒品的情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向和泉贩卖甲基苯丙胺12.5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向和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向和泉自身吸食毒品的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
(二)判决结果
2016年3月16日,本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邓瑞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彭武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彭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姜春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郑春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胡维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彭书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向和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来源: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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