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中院:召开全市法院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01.12.2016  17:35
  • 发布会现场
  • 长沙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铠通报全市法院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审判情况
  • 长沙中院政治部副主任李性典主持新闻发布会
  • 长沙中院民二庭庭长胡冬华公布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   12月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全市法院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新闻发布会介绍了人民法院在审理财产保险合同案件中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并在综合分析近年来财产保险合同类案件主要数据的基础上提出司法建议。省保险协会、全省各大保险公司、各基层法院分管商事审判的院领导及庭室负责人参加了发布会。

      长沙法院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审判工作呈现出四个特点。一是财产保险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多。近三年来,长沙市两级法院受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总数1019件,其中一审案件789件,二审案件227件,再审案件3件,结案总数950件。二是涉案标的额不断增大。近三年来,受案标的额最大的达5300万元。2016年,收案总标的额已达到4.2亿元。三是免责条款争议大,案件调解率低。近九成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免责条款的适用,进入诉讼中的保险纠纷案件调解比例不足一成。四是保险公司主动及时履行法院判决意识较强。保险公司自动履行法院判决的比例非常高,极少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长沙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铠介绍,长沙法院审理财产保险案件秉持的五条基本原则:一是弘扬最大诚信原则。即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其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应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二是遵循保险利益原则。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享有保险利益成为保险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三是强化损失补偿原则。简言之就是无损失则无补偿。四是注重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 ( 给付 ) 责任。五是坚持对违法行为否定评价原则。通过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违法行为违反法律的种类及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综合评判保险人对提示义务的履行程度。

      从规范和促进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高度,长沙中院提出了公平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确保合同条款明确清晰、规范投保程序、理性行使诉权、加强诉调对接等五条司法建议。

      新闻发布会上,长沙中院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胡冬华向媒体通报了该院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十二件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由政治部副主任李性典主持。 来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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