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审理一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10.05.2016  17:49
   湖南法院网讯   (王先勤 李晓露) 近日,中方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亲生母亲请求法院确认收养关系无效。

  据悉,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非婚生育女儿张某甲,潘某某因无力独自抚养,外出打工,遂将女儿交给母亲蒋某某。2012年7月,被告蒋某某在未经潘某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小孩交由被告肖某某、王某某抚养,并签订了“收养协议”,且将小孩张某甲更名为肖某甲商,但是未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潘某某知情后希望通过协商领回自己的女儿却遭到肖某某、王某某无理拒绝,遂将肖某某、王某某、蒋某某和张某某一同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收养他人子女必须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本案中:一方面,张某甲的亲生父母并未存在特殊困难,具备抚养的能力,另一方面,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未达到收养他人的年龄条件,且没有依法到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属于无效收养。最终,法院判处收养关系无效,张某甲在被抚养期间产生的费用由原告潘某某、被告肖某某、王某某、蒋某某和张某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中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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