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法治原野上的一株麦穗

07.06.2016  08:48
  法国思想家蒙田曾说:“真正的学者就像原野上的麦穗。麦穗空瘪的时候,它总是长得很挺,高傲地昂着头;麦穗饱满而成熟的时候,他总是表现得温顺的样子,低垂着脑袋。”作为一名专家型、学者型法官,李胜刚就如蒙田所描述的那种饱满而成熟的麦穗,温和、谦逊、理性、宽容。最近,他被授予湖南省审判领域最高专业荣誉——湖南省首届审判业务专家,他也是益阳市法院系统唯一获此殊荣的法官,全省120多个基层法院中仅有四人获此殊荣。

  李胜刚系安化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同时兼任湖南省益阳市法学会常务理事、湖南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等学术职务,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及深厚的专业造诣。从一名出色的基层法官、院领导到学术型、复合型法官,他一路走来,足迹深深……

                        扎根基层 砥砺前行

  李胜刚同志1969年4月出生于一个农民家庭,1989年从湖南省司法学校法律专业毕业后先后在安化县检察院、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工作。2000年1月,年仅30岁的他被组织安排到县法院任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2001年11月任副院长,2013年7月起任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在法院工作期间,曾分管纪检监察、民商事审判、法庭、办公室、立案、审管、行装等多项工作,可以说得上是一个“法院通”。

  一步一个脚印,从基层检察院的书记员,到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办公室主任……直至如今的“全省审判业务专家”。没有优厚的待遇,没有鲜花和掌声。一直奋战在基层第一线的李胜刚,不论在哪个岗位,也不管任何时候,总是力求做到精益求精,恪尽职守,从不提任何条件,也从不挑三拣四,被领导及同事们称为是“一块放在哪里都会发光的金子”。

  从2000年进入该院领导班子以来,他已担任该院领导15年,被单位同事们笑称为不求进步的“五朝元老”。他虽然对个人仕途毫无追求,然而他却对法律有着特殊的情感,对学术研究有着特殊的兴趣,对中国法治的进步充满信心。在担任院领导期间,他除了对所分管的工作一丝不苟、兢兢业业以外,还一直坚持不懈地充实自己,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无论是在检察系统工作期间,还是在党委政法委、法院系统工作期间,从不放松给自己“充电”:从1989年毕业之后,他参加自学考试,仅用二年时间就拿到了湘潭大学自考大专文凭;1996年以高分拿到了自考本科文凭和湘潭大学学士学位;2002年参加了全国法律硕士统一考试,以高分成绩被湘潭大学法学院录取,2004年以全优的成绩取得法律硕士学位,其毕业论文《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透视与改革——以贫困地区基层法院为分析视角》荣获全国法律硕士优秀论文奖;2005年他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当年,年仅36岁的他被评为四级高级法官。

  在不断充实自己的同时,他还将视角拓宽到更高的境界和更宽的领域,既注重审判专业知识的提高,也注重对法学理论的提升;既注重对国内法律的思考和法学的研究,也注重域外法学考察和国际性的学术交流与研究。2004年他参加华东政法学院法律服务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华东政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在上海举办的《加拿大国际发展署公民项目中国劳动法法官培训》;2011年4月参加了中美陪审制度论坛与培训;2012年4月参加全国法院新刑事诉讼法培训班;2012年6月参加第四届中美法律交流论坛暨第二届中美调解国际研讨培训会议;2012年12月在南京参加了中国民诉法年会与学术交流;2014年9月参加了首届“反腐与法治”韶峰论坛;今年5月参加了首届湖湘诉讼法学论坛:《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修订与前瞻;6月12日又应邀参加了第四届中美调解谈判高级研讨培训会,一串串深深的脚印,一篇篇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无不记载了他在法海辛勤耕耘的身影,他用自己的言行诠释了一个法律人的不懈追求和对法学的深切情怀,也使自己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提升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和纳入到了国际视野!

                        坚守正义 屡办铁案

   任法院领导后,李胜刚并未从此远离审判一线,反而将视角更多地关注审判一线,一方面,他积极加强对民商事审判业务的调研和指导;另一方面,他还身先士卒,主动担起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大梁。

  2001年10月30日,“五保”老人陶合梅在女儿罗美玉家出世,罗美玉强忍悲痛为母亲操办丧事,不料第二天一大早,罗美玉的三位堂兄却强行将陶合梅老人的遗体从罗美玉家抬出按农村风俗习惯进行了安葬。罗美玉一气之下,一纸诉状将三堂兄告上了法庭,认为三堂兄侵犯了其对生母的安葬权,要求其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该案的难点在于,当时我国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安葬权问题尚无明确规定,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也相当宽泛、模糊,这种情形是否构成侵权、侵犯何种权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否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等诸多问题均很难把握。

李胜刚在审理此案时认为,作为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的罗美玉,对生母理应享有安葬的权利并不受其他任何人侵犯,三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理应承担侵权责任,遂根据相关民法法理、侵权法原理并参照有关公序良俗进行了裁判,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该案判决后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引起了有关新闻媒体的关注。中国法院网于2002年6月7日以“还我生母安葬权”进行了报道。中央一台《今日说法》栏目于2003年1月7日对此案进行了专题报道,并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马忆南教授对该案进行了点评。

  2004年5月,李胜刚同志亲自参与审理了原告龙讯平诉中国联通益阳分公司电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于2002年7月因从被告处购进了1305509xxxx的手机卡,加入被告经营的移动电话网,使用过程中,一直具有来电显示功能,被告从未就此收过费。2004年4月,被告单方面发出通知,从本月起每月收原告来电显示费4元。要求被告退还已收取的来电显示费并停止继续收取。

  该案争议的焦点和难点有三个:被告单方决定自4月起收取来电显示费是否违反了双方入网时的约定;来电显示费是否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以公告方式告知客户未办理取消手续即视为接受而收取来电显示费的做法是否合理。

  李胜刚参与了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并组织合议庭人员进行认真研讨。认为原、被告双方就来电显示收费在入网时约定不明,根据我国《电信条例》及有关行业政策,来电显示属电信增值业务,实行市场调价。被告作为电信经营企业,在国家规定的项目范围内调整资费标准,并按规定办理了相关的报批备案手续,其行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收取来电显示费是合法的。被告以公告方式通知客户,公告内容明确,是一种合同要约行为,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接受该项服务。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取消手续,应视为对公告内容的默认。双方的合同依法成立,并自成立时生效。被告据此确定原告接受了来电显示服务、收取其费用是合法的。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审结后,中央二台《生活》栏目对此案进行了专访并于同年7月22日进行了报道,引起了司法部门、法学家及社会各界对电信部门收取“来电显示费”的合法性、正当性问题的广泛讨论。通过此案的审理和宣传报道,预防和减少了同类诉讼的发生,收取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且行且思 硕果累累

  作为法官,既是法律之人,又是经验之人。研习民商法、做学者型、复合型法官是李胜刚一生的追求。

  为此,他充分利用身在司法第一线的便利,关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将其提升到法学理论上进行深入研究,笔根不辍,持之以恒。

  近10年,他广泛参与各类学术研究活动,先后参加了最高法院调研课题《论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适用与完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对“民事诉讼主管”机制的扬弃与超越》、司法部科研项目《诉讼费用研究——以实现当事人裁判请求权为考察基准》等省级、部级重点课题项目,并取得重大学术成果。

  至今,李胜刚除已在《中外法学》、《人民司法》等核心刊物上发表法学论文20余篇外,还承担(参与)省(部)级以上重要调研课题9个和司法解释3项,参与著书3部。其中,与廖永安教授等合著的《诉讼费用研究:以当事人诉权保护为分析视角》于2008年4月荣获湖南省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与王和祥合著的《我国陪审制度之运行现状》入选《对话与交融:中美陪审制度论坛》一书(湘潭大学出版社2012版)。他撰写的《论简易程序与民事司法审判能力》荣获全国法院系统第十七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他撰写的《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透视与改革——以贫困地区基层法院为分析视角》论文荣获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一等奖;他撰写的《基层法院民事上诉案件质量情况的透视与对策研究》荣获2014年“东江湖杯”全省法院系统优秀论文二等奖。

   一手办案,一手著文,李胜刚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丰硕的学术成果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提供了强大的推力。如今的他,还在继续着他的思考,还在为法治理想砥砺前行。他说,作为一名基层法官,就应该像一粒饱含光芒的麦子一样,用自己的成熟与丰厚回报身后这片土地,就应该用自己的青春和生命去装点法治的原野!

      原载《中国审判》2016年第10期 来源:中国审判 责任编辑:禹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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