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实施

02.09.2016  02:41

 

  (《湖南日报》2016年9月1日 10版 专题)

   长沙进入全新“善时代

  长沙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陈中

  历经10年的调研和起草,期盼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在今天正式施行了。

  《慈善法》的出台,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史上一座光辉的里程碑,充分说明慈善事业已经被提到了国家战略高度,摆到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位置,也充分表明了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即将进入全新的历史时期,迈入了法治化轨道,也必将推动长沙慈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一、着眼全局,增强责任意识

   《慈善法》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进程中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将把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和社会治理推向一个新的“里程碑”时代。全社会需要切实增强发展慈善事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深化思想认识,加大推动力度,促使慈善工作适应新形势、提升新水平。

  《慈善法》是发展慈善事业的客观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较快,但慈善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尚不健全、运作不尽规范,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形成等等。

   《慈善法》针对各级政府的管理行为、社会组织的运行管理与每个公民的慈善方式,根据我国实际并借鉴国际经验,以社会参与扶贫济困为重点,系统规范了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全面系统地确立起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现代规范,使慈善工作有了基本规范和遵循。

   《慈善法》还把促进教科文卫体和环保事业发展等公益活动都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将慈善事业和社会发展有机地结合了起来,既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开创了广阔的空间,也激发社会大众将慈行善举与社区发展、生活提升结合起来,能有效的提高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慈善法》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内在要求。慈善事业是一项崇高而伟大的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之一,也是一项从物质到精神各个层面融为一体的有机体系,更是一个国家和地区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发展慈善事业,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是对中华民族优秀美德的传承,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

  制定《慈善法》,在全社会提倡、支持和鼓励助人为乐、团结友爱、无私奉献的友善精神,把中华民族守望相助、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法制化、常态化,有助于培育“行善积德、扶贫济困”的利他主义思想,倡导“人人皆能慈善”的参与意识;也有助于社会成员在义行善举中不断累积道德力量,促使民众更加自觉地提高个人文明素养,善以待人,为社会传递正能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持久的精神力量。

  《慈善法》是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把农村贫困人口脱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标志,强调要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努力形成大扶贫格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既需要个人的努力,也需要社会力量的帮扶,而慈善事业是脱贫攻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制定《慈善法》,能够使慈善事业与公益事业协调推进,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有利于广泛汇聚社会帮扶资源,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效对接,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贡献。

   二、求真务实,贯彻法律精神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慈善法》的正式施行,对长沙慈善事业而言,既是重要机遇,又是重大责任。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不辱使命、勇于担当,把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慈善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

  全方位学习《慈善法》,做到学法扬善。贯彻实施好《慈善法》,根本的前提就是要学习好《慈善法》。要将《慈善法》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工作人员培训的必修课程,通过学习,努力做到读法、学法、懂法、用法。

  同时,要引导广大市民将学习《慈善法》作为提升自身修养的重要途径,通过自学、培训、研讨、座谈、咨询等多种形式学习《慈善法》,增强自觉参与慈善的意识,激励人们将内在的“慈心”转化为外在的“善举”,带动社会各界向善行善,使公益慈善成为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的德事善举,成为社会各界常做常新、愿做乐为的新常态。

   多角度宣传《慈善法》,做到以法促善。要贯彻实施好《慈善法》,首要任务就是将《慈善法》宣传好,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民政部门要制定宣传方案,以9月5日首个“中华慈善日”为契机,开展《慈善法》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活动,加大《慈善法》宣传的力度;要结合本地区的工作实际,指导慈善组织通过召开会议、建立宣传橱窗、开展法规咨询等方式,拓宽《慈善法》宣传的广度;要根据《慈善法》的管理内容和法律责任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宣传,挖掘《慈善法》宣传的深度。

   同时,希望新闻媒体给予大力支持,在较长的时段、从不同的角度宣传《慈善法》及其相关的新闻,进一步弘扬慈善理念,在全社会营造向善光荣、行善积德的良好氛围,让慈善成为一种生活时尚,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加快形成健康有序的慈善生态。

   三、高效实施,开创崭新局面

   实施《慈善法》,既要认真学,更要抓紧做,要努力营造“人人慈善”社会氛围,让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公益慈善活动中,开拓创新,奋发有为,努力推动慈善事业实现新的发展。

   树立理念,加大创新力度。慈善工作要发展,就必须不断创新。尤其是要在思想观念上创新,摒弃“小慈善”、“慈善是民政部门的事”等不合时宜的慈善理念,要树立“大慈善”理念,推动慈善文化进入千家万户,融入家庭的日常生活,让大家都能感受到慈善的温暖和力量。要大力弘扬“人人可慈善”的理念,倡导“勿以善小而不为”,广泛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凝聚合力,健全工作机制。慈善法的实施,民政是主体,但也涉及公安、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在民政系统内,也涉及社会组织、减灾救灾、福利慈善、社会工作等多个业务部门。对内对外两个机制能否协调运行,进而形成工作合力,同样关系到《慈善法》的顺利施行。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长沙市的实际,按照于法有据、办事简便、各司其职、衔接配套的原则,完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方案,细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任务,切实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担,确保《慈善法》规定的各项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先试先行,完善配套措施。《慈善法》是慈善制度的基础性法律,但无法对所有相关内容进行规范,如何进行配套制度建设,为《慈善法》落地提供保障,是各级各部门的当务之急,要进一步完善慈善领域各项配套政策和促进措施,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对照《慈善法》认真梳理市本级及各区县(市)现有的政策措施,符合《慈善法》的,继续抓好落实;与《慈善法》不一致的,及时修改完善。对《慈善法》有规定而我市尚无措施的,及时研究制定配套措施规定,积极开展先行试点制度措施创制。

  积极认识、学习、贯彻落实《慈善法》,是加快推动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大力推动善城建设的重要举措!我们要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把握机遇,全面贯彻实施《慈善法》,努力推进慈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法治善城更幸福

  ——长沙市民政局党委书记、局长陈昌佳解读《慈善法》

   9月1日,中国首部《慈善法》正式施行,它被喻为我国“开门立法”的典范,是社会领域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长沙慈善事业必将迎来法治发展的春天。

   对此,笔者采访了长沙市民政局党委书记、局长陈昌佳,对《慈善法》进行深层次解读。

   问:《慈善法》:的颁布实施将会对长沙慈善事业产生什么影响?

   陈昌佳:《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制定,是我国慈善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必将对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概括:慈善事业发展空间更广阔、社会力量参与慈善更便利、慈善活动更规范、慈善行业更透明、慈善氛围更浓厚、促进措施更完善、监督管理更有效、慈善力量更强大。

   问: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陈昌佳: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问:慈善组织有哪些组织形式?慈善组织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陈昌佳:慈善组织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

   《慈善法》第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②不以营利为目的;③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④有组织章程;⑤有必要的财产;⑥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什么是慈善募捐?

   陈昌佳:慈善募捐是慈善组织筹集善款的重要手段,是慈善组织赖以生存、慈善事业持续发展的基础。《慈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问: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是一回事吗?

  陈昌佳: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不是一回事。根据《慈善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而个人求助,是指某个自然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请求社会公众给予帮助。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

   问:《慈善法》对互联网募捐是如何规范的?

   陈昌佳:互联网募捐是一种发展很快的新型募捐方式,具有传播快、影响大、效率高等特点,是不少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的首选。但它也存在三大问题:网络捐款中存在诈捐、骗捐的风险担忧,捐款平台的资质难以认定,善款中剩余款项的所有权不明。

   《慈善法》对互联网募捐的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互联网募捐的主体应当是慈善组织;二是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平台以及自己的网站发布募捐信息;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问:违法开展募捐活动的情形有哪些?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陈昌佳:违法开展募捐活动的情形主要有:①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②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③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④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违法开展募捐活动,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问:捐赠人有哪些权利?

  陈昌佳:捐赠人主要享有四个方面的权利: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权利;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的权利;知情权;监督权。

   问:慈善组织使用财产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陈昌佳:慈善组织的财产权不同于一般法人的财产权,其行使要受到一定限制。

  根据《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问: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哪些慈善信息?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陈昌佳:根据《慈善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

   ①慈善组织登记事项;②慈善信托备案事项;③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④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⑤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⑥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⑦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⑧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问:《慈善法》对税收优惠做了哪些规定?

  陈昌佳:税收政策是关乎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促进政策,是现代慈善事业得以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慈善法》多个条款规定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①对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慈善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②对捐赠财产的税收优惠。《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③对受益人的税收优惠。《慈善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④对扶贫济困慈善活动的特殊优惠。《慈善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另外,《慈善法》还规定了免征行政事业性费用的优惠政策。《慈善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问:慈善活动的日常监管职责由哪些部门承担?

  陈昌佳:民政部门作为慈善工作的主管部门,除了负责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公开募捐资格审查、慈善信托备案、公开募捐方案备案等以外,民政部门的日常监管职责还包括:①受理慈善组织每年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②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③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信息公开进行监督;④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⑤组织开展慈善组织评估;⑥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⑦对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公开募捐的组织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⑧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此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涉及慈善的活动也负有监管责任。比如,公安部门有权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等行为进行查处,税务部门有权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行为进行查处,财政部门可以对捐赠票据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履行验证义务等等。 (金慧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