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特殊病种门诊政策有调整,2020年起41个城乡居民特殊病种门诊个人负担比例减少20%

20.12.2019  10:16

            12月19日,从长沙市医疗保障局获悉,长沙市对原有的特殊病种门诊政策进行了调整,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政策调整,整合了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病种门诊政策,统一了职工和城乡居民特殊病种门诊病种范围和支付限额;增加了保障范围,患有多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以最多同时享受三个“特门”病种待遇,并将国家公布的罕见病“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纳入保障范围。新的特殊病种门诊政策在病种范围、保障范围待遇标准等方面,比原有政策均有较大的变化。

  据介绍,调整前,长沙市职工医保特殊病种门诊为28种,城乡居民为44种,调整后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增加到45种,其中职工病种为42种(不含苯丙酮尿症、小儿脑性瘫痪康复治疗、普瑞德威利综合征),城乡居民为45种。

  特殊病种包括恶性肿瘤门诊康复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及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肝脏、肾脏、心脏、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病变之一),冠心病,脑血管意外(包括脑出血、脑梗塞、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康复治疗等45个种类。

  政策调整后,41个城乡居民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的个人负担比原来减少20%,患有多种疾病的参保病人,可以申报并享受多个特殊病种门诊待遇,最多同时享受3个病种的待遇。同时享受两个病种待遇的“特门”参保人员,支付限额在首个病种的支付限额上增加1000元/年,同时享受三个病种待遇的,在首个病种的支付限额上增加2000元/年。

  如何进行特殊病种门诊申报,是患者十分关注的问题。市医保局提醒,每月1至10日患有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1寸免冠照片1张、需申报病种的既往相关病史资料,包括原始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疾病诊断证明及出院记录(可用复印件,但必须由提供资料的医院病案室、医保科或医务科盖章确认),近期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单,到初审鉴定的医院医保科交验相关资料。

  在长沙市特殊病种门诊协议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直接结算。

  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待遇的参保患者可任意选择长沙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或购药,原《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的通知》(长医险[2018]60号)文件规定的病种仍按原文件执行。

  此外,异地安置人员凭医疗费用发票在长沙市医保局政务大厅窗口及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开福区、芙蓉区医保局窗口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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