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已还清  但因联保债未清

23.05.2016  14:26
  小额联保贷款,在个人贷款还清后还要为他人未还清的贷款担责吗?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黎某偿还原告某银行耒阳市支行贷款本息38476元;被告伍某偿还原告某银耒阳市支行贷款本息5623元;被告谢某对被告黎某、伍某所欠原告某银行耒阳市支行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黎某、伍某相互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13年11月9日,被告黎某、伍某、谢某向原告某银行耒阳市支行申请一笔农户联保小额贷款14万元。当月10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三被告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日,原告分别与三被告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被告黎某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伍某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谢某向原告借款4万元,共计14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用途为进货,借款年利率为15%,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合同签订后,原告汇入被告黎某账户5万元;汇入被告伍某账户5万元;汇入被告谢某账户4万元。此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谢某按约偿还了原告贷款本息,但被告黎某、伍某仅在2014年10月前按约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后未按约还贷。对于被告黎某、伍某所欠款项,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银行耒阳支行与被告黎某、伍某、谢某所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向三被告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而被告黎某、伍某仅履行部分还款义务,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和违约责任。被告谢某虽然向原告履行了其个人的还款义务,但因其与被告黎某、伍某订立了联保协议,故被告谢某对被告黎某、伍某所欠原告贷款本息仍然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三被告除履行各自的还款义务外,又相互之间负连带还款责任。原告诉请被告黎某偿还贷款本息38476元,被告伍某偿还贷款本息5623元,并要求被告谢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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