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最严新规 约束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行为

05.05.2015  11:04

  中新社上海5月4日电 “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中共上海市委4日在全市党政负责干部大会上正式公布并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明确省级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

  至此,上海史上最严新规约束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行为正式出台。

  “上海要狠抓从严治党,切实做到从严管领导干部,真正抓好‘关键少数’,把上海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不断推向前进”,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韩正称,此番出台《规定》,就是针对突出而较为普遍的问题,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可操作、可检查、可实施、可追责,清楚、简单、易行,管住人、管住权、治好吏,从制度上防范领导干部家属经商办企业,搞一家两制,防止利益输送,以权谋私。

  被新规“约束”的领导干部主要包括三类:上海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局级副职以上(含局级副职,下同)的干部;上海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以及上海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

  《规定》对所称经商办企业亦予以明确,主要包括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也属这类。

  《规定》还明确,省部级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上海经商办企业;明确市委、市政府委办局正职、区县党政正职、上海市管企业正职等重点岗位领导干部以及公权力比较集中的上海市公检法领导班子成员,其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辖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上海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规定》同时写明,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项核实;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按每年20%的比例抽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漏报、瞒报。对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或其相关亲属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或领导干部本人辞职;对于不如实报告或未及时纠正的,给予其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调查处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