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假盐”销售 维护“舌尖 ”安全

02.06.2016  05:05
   湖南法院网讯   (张振宇) 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有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对被告人昌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为蝇头小利而做昧良心之事的人,就应该受到如此惩罚”旁听群众如是说。

  2013年5月至6月,被告人昌某某为营利,介绍聂某某(已判决)到桃江县三堂街,先后二次销售“雪天牌绿色加碘精制盐”共计11吨给张某某、龙某某(已判决),从中非法牟利900元。经湖南省盐业产品质量检验授权站鉴定,“雪天牌绿色加碘精制盐”按NY/T1040-2012食用盐标准检验,其中的碘含量不合格,不符合NY/T1040-2012食用盐标准;按照GB/T5462-2003工业盐标准检验,所检项目符合工业盐标准,食用后足以造成严重性食源性疾病,。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昌卫军违反国家规定,介绍他人用非碘盐昌充碘制盐在市场上销售,足以造成严重性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案外快报: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凸现,一次又一次地考验着普通百姓的餐桌,为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从健全法规标准入手,突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违法严惩,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监管体制,彰显了国家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来源:桃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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