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公交车上合伙扒窃获徒刑

26.08.2015  12:05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查明,2012年12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邓某、沈某先后7次窜至本市8、9、16、47路公交车上单独或伙同扒窃作案,扒得现金及项链等物,其中,被告人邓某单独扒窃2次,扒得现金4800元,伙同他人扒窃4次(与沈某共同作案一起),扒得现金1800元及项链3条(价值6910元,其中一条未作鉴定);被告人沈某伙同他人扒窃2次(与邓某共同作案一起),扒得项链2条(均未作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被告人邓某还系多次扒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邓某、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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