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农民工盗窃爆炸物电雷管4400枚获刑
28.07.2015 19:50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人唐某礼因煤矿老板拖欠其工资,就想盗窃煤矿的电雷管,以达到报复煤矿老板和变卖电雷管换钱的目的。被告人唐某礼将该想法多次告知被告人唐某华后,唐某华同意盗窃煤矿的电雷管。2015年1月1日,被告人唐某礼、唐某华准备作案工具后,各自骑着摩托车于当晚21时许到达煤矿附近。在剪断监控线后,两被告人翻墙进入雷管库,由被告人唐某华进入存放雷管的房间,被告人唐某礼在外接应。随后,被告人唐某华从里向外递出多盒电雷管,两人拆了4400枚电雷管装入麻袋。之后,被告人唐某礼在发放室的地上捡了一根粉笔在发放室的木门和雷管室的防盗门上写了“不发工资,杂种”、“不发工资,死”两句话,后两被告人离开了现场。被告人唐某华骑着摩托车带着装电雷管的麻袋回到滁口家中。1月7日晚,两被告人商量后将装电雷管的麻袋埋在了山上。1月8日早上5点多钟,两被告人在外逃跑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4月24日,经公安机关随机取样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系统进行查询比对,被盗电雷管属于合格产品。7月2日,经鉴定,被盗电雷管为制式工业电雷管,具有正常起爆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礼、唐某华盗窃爆炸物电雷管4400枚,危害公共安全,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爆炸物罪。鉴于被告人唐某礼、唐某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礼、唐某华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某礼具有前科劣迹,依法可予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资兴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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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7.2015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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