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车辆小区内被盗 物业公司管理不善需担责
06.06.2016 20:10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曾某是某小区的业主,于2014年8月12日购买了一辆价值为97800元的国产猎豹轿车,未为该车辆购买盗抢险。曾某购车后每月向小区某物业公司交纳80元场地费。2015年2月12日19时30分左右曾某将车辆停在小区内停车点,次日发现车辆不见后即向“110”报警,并通知小区某物业公司,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但至今未侦查终结。曾某认为其汽车被盗是由于物业公司未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所致,属物业公司的过错造成其损失,因此向雁峰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因过错导致另一方当事人财产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曾某作为业主,某物业公司向其收取了一定的场地费用,双方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曾某作为车主,应对其车辆尽到高度注意及防盗、抢的义务,由于其应尽而未尽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故应承担车辆被盗损失的主要责任。某物业公司收取了曾某的停车场地费,就应该对该车辆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但由于某物业公司疏于车辆管理,对进出车辆没有进行登记、发卡等管理措施,小区内未配备安全防范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对曾某车辆被盗,某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赔偿责任。曾某的车辆价值为97800元,折旧费为3251元,实际损失金额为94549元,分别由曾某承担60%,某物业公司承担40%。遂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曾某车辆被盗经济损失94549元的40%即37819.60元。
法官说法:业主车辆在小区内被盗,物业公司是否担责主要看物业公司对小区是否尽到基本的安全防范义务。基本的安全防范义务主要包括安排保安对小区进行连续巡逻,安置必要的小区周边监视装置,实行门卫登记制度,对于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必要的登记、询问等。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06.06.2016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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