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凤凰大厦“外来户”买下45个车位 业主起诉

03.12.2014  12:24

  本报长沙讯 原本属于小区的45个停车位,却被他人一次性购买欲高价出租。协商未果后,长沙凤凰大厦的业主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车位转让行为无效(详见本报2014年7月3日B03版)。12月2日,芙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案。

  66岁的周一舟是凤凰大厦的业主代表。他表示,凤凰大厦只有一个地下停车库,车库一半的车位已转让给业主,另一半车位均登记在黄飞进个人名下,供业主租赁使用。2011年11月14日,因黄飞进与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债务纠纷,凤凰大厦45个地下车位被望城区法院执行裁定以物抵债的方式交给银行,但未办理过户。2013年1月,“外来户”陈波在凤凰大厦粘贴公告,告知业主其已购买车库,业主们才知道车库已被转让。

  周一舟认为,银行在未告知业主、未征求业主意见的情况下,将车库转让给陈波,属无效民事行为。他还认为,拍卖行为发生在2012年11月,但银行在2014年5月才将车库产权过户到名下。遂将银行、陈波和拍卖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经过一上午的庭审,法官宣布另期宣判。

  记者刘志杰

  [庭审焦点]

  银行是否侵犯了业主优先购买权

  庭审现场,各方各执一词。

  业主周一舟表示,车库是凤凰大厦的配套设施,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银行在拍卖前,从未与业主协商过车位问题,也没有通知物业公司。陈波当时并非该物业的业主,银行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给业主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银行回应称,望城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文书后,银行即取得车库的所有权,银行处置抵贷资产的行为合法。陈波也表示自己并没有侵犯业主的优先购买权。他还称曾和物业协商过,参照周边租金,将每个车位以400元/月整体出租,但业主只肯出300元/月。

  对于业主称“对拍卖不知情”的说法,拍卖公司表示不可能通知到每个业主,但确实“尽到了告知的义务”。公司与银行签订拍卖委托合同后,依法在报纸上刊登拍卖公告,并在标的物处张贴拍卖通知告知业主,拍卖程序没有问题。            记者刘志杰




(稿源:红网-潇湘晨报)
(作者:记者刘志杰)
(编辑: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