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法院与宁远法院交叉管辖行政诉讼案件

11.05.2016  17:06
   湖南法院网讯   (魏海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永州市行政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由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零陵区人民法院、道县人民法院、宁远县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诉讼案件。

  自2016年5月1日起,道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受理江永县、江华县、宁远县辖区范围内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宁远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受理新田县、蓝山县、道县辖区范围内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2016年5月1日以前,永州市各区、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受理案件法院继续审理。永州市各区、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1日前审结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仍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来源: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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