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驾不符难界定 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未获支持

23.03.2015  20:19
  湖南法院网讯  2013年3月16日4时55分,曾某驾驶湘D牌号小货车沿衡阳县西渡镇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衡阳县新正街72号门面路段时,撞伤由南往北横过马路的行人庾某。

  经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曾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应负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庾某横过机动车道未确保安全,应负该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曾某持C3型驾驶证。

  后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受害人庾某各项损失120 985.72元,由联合财保衡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66 668.17元。2014年4月1日,联合财保衡阳支公司已将该赔偿款66 668.17元全部支付给受害人庾某。现联合财保衡阳支公司诉至衡阳县法院,要求曾某支付其代付的赔偿款66 668.1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23号》的规定,C3型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低速载货汽车,原告无法证明湘D牌号小货车不属于C3型驾驶证的准驾车型范畴,因此对原告诉称被告曾某系“准驾不符”不予认定。原告依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向被告主张追偿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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