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尽赡养义务 八旬老太状告两兄弟
22.01.2016 17:5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出生于1938年的原告李某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刘某文和次子刘某兴,均已成家。1997年,原告李某与现任丈夫曹某结婚。现原告李某年岁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且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只能依靠曹某的退休工资和继子女的资助。被告刘某文、刘某兴认为母亲已经改嫁,应该由其现任丈夫扶养,且母亲为其现在的家庭作了不少贡献,其继子女也应该赡养母亲。于是两被告对原告李某缺乏照顾。尤其是近年来,原告李某多次患病,经常卧病在床,生活难以自理。但两被告依旧很少去看望老母亲。原告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原告李某年岁已高,近年来卧病在床,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两被告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能力,虽原告李某改嫁多年,但并不影响两被告应对原告李某负有的赡养扶助义务。结合当地生活水平,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临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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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2016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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