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售商品不合格 商家需支付十倍赔偿金

21.10.2015  19:06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2015年3月9日刘某在A公司购买了单价129元“LN300克碧螺春”礼盒茶1盒。4日后,刘某以该茶叶未标注生产日期为由向津市工商局举报。津市工商局立案查实,认定A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属于销售标签不合法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刘某以A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向该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本案中刘某所购买的茶叶无生产日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A公司作为食品销售者,应该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A未履行法定义务,仍然将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茶叶进行出售,可以认定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故本院对刘某要求A公司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129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来源:津市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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