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不及时主张权利 担保人被免除担保责任

19.12.2014  19:23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新田县人民法院对一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因债权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被免除担保责任。

  郑某军与谢某系夫妻关系。2005年12月,郑某军通过转据向某银行借款4万元,双方签订了贷款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率月息8.85‰,郑某仔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2006年11月,谢某因办干洗店向银行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了贷款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率月息8.85‰,郑某军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借款到期后,郑某军、谢某均未能还本付息。银行多次向郑某军、谢某追讨借款,但在追讨未果的情况下,直到2014年才开始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然而却遭到拒绝。于是,银行将借款人和担保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并由担保人负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郑某军、谢某夫妇分别向原告某银行借款,双方均签订了贷款借据,对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因此,原、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两被告均应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但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未能还本付息,其行为均违反了合同义务。故,原告某银行起诉要求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至本案审理终结之日止的利息的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在被告郑某军出具的借据上郑某仔作为担保人签名担保,在被告谢某出具的借据上被告郑某军作为担保人签名担保,但对于保证方式原、被告及担保人没有约定,依法对被告郑某军的借款行为担保人郑某仔及对被告谢某的借款行为担保人被告郑某军均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鉴于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郑某仔、被告郑某军承担保证责任,依法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遂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判决由两借款人还本付息。

  法官提醒:根据《担保法》规定,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后,则保证人即可免除保证责任。因而,借款时虽有人担保,但并不一定就能高枕无忧,如债权人不主动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承担担保责任的话,债权人的借款就有可能存在风险。 来源:新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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